中亚三大产油国能源政策

2010年04月12日 10:13 960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乌兹别克斯坦
  乌兹别克斯坦是中亚地区的另一个重要产油气国,对外实行开放政策,引进外国资本和技术。但是乌兹别克斯坦是一个典型的内陆国家,与其他里海地区国家一样面临石油出口通道和远离石油出口市场等问题。目前乌兹别克斯坦的对外合作法律还不够完善,且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并存在政策的不稳定现象。政策多变和投资环境不稳所产生的影响,不利于投资者决策。
  2000年4月28日,乌颁布了《关于采取措施吸引外国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和开采领域的直接投资》的总统令,规定外国公司在进行勘探投资期间免征一切税收,给予在于斯帝尔特地区开发新油气田的外国投资公司期限为25年的租赁开采权,如需要还可延长,开启了乌为吸引外国对石油天然气领域投资而出台的最为务实和优惠的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外国对乌石油天然气工业的投资兴趣。2005年乌对外资油气开采企业的现行优惠政策有:在进行地质勘探工作期间免除一切税收,利润税优惠,增值税优惠,消费税优惠以及财产税优惠等。2006年底,乌政府公布了新的“矿产资源税”,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其中引人注目的是大幅降低了油气资源使用税和石油制品的消费税。
  乌“外资法”规定:国家给予投资者以担保,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如果乌新颁布的法律有不利于投资者的条款,投资者可在自其投资之日起10年内继续延用投资时有效的旧法律,同时也可以选择执行新法律中对自己有利的条款;“投资法”要求任何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都不得干预外资企业的合 法 经 营 活 动 , 对 外 资 企 业 的 资 产 不 得 实 行 国 有化;外国投资者的收入可以自由汇出境外、进行再投资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对于外国油气开采企业,乌兹别克政府还特别给予了更加优惠的政策:在指定地区进行找油和勘探工作的外资企业享有自行处置在该地区发现的任何资源的特别权利;外国公司可以以组建合资企业和直接租赁油田的方式获得油田开采权;如外资企业未能在合同指定的地区发现有工业价值的资源,则其享有选择另一新的勘探地区的优先权;独资或合资企业有权按照公司章程或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将开采到的部分油气产品和来料加工制成品运出境。乌国还制定了一系列对石油天然气领域外国投资的法律。

 

[1] [2][3] 下一页

责任编辑:彭彭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