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案:建全额收购制度 设立专项基金

2010年05月05日 11:20 794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据记者了解,财政部近期已经完成了《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原来“国家财政设立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改为“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
  按照官方的解释,将“资金”改为“基金”将使这笔补贴更具有“基金纵向管理”的优势。除了行政成本大大降低之外,也可以做到“收取,统一发放”,以保证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按时获得收益,以鼓励其积极性。
  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的专项资金和依法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基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偏远地区的利用和建设等项目。
  按照目前国家所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4厘来测算,每年此项资金总共将达到120亿元左右。而专项资金则由财政部每年安排相应财政补贴。
  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明确规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这意味着未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管理将涉及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国家能源局、财政部三个部门。如果考虑到具体执行过程,则还可能涉及电监会、电网公司和大的电力公司等。
  从这个意义上讲,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从一面世即可能遭遇“五龙治水”的尴尬局面,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难题,来自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可再生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任东明的意见是,通过“五定”,厘清相关权责,确保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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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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