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法案:建全额收购制度 设立专项基金

2010年05月05日 11:20 794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任东明认为,“五定”之首,要先“定”机构,必须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科技部、国资委和电监会等部门共同筹备成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协调机构,下设支付中心,作为负责基金日常管理的部门。
  其次,应“定”规模。将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即以2020年可再生能源要占到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的15%为依据,分解出各年度发展目标,估算出所需资金的基本规模。
  紧接着,则需“定”职责。任东明认为,相关部委要各司其职,国家能源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基金使用的年度计划,国家发展改革委则在于落实电价附加的水平,财政部负责补足基金使用年度计划中电价附加不足的部分,以及制定年度基金预算并管理基金专用账户。
  无规矩不成方圆。接下来需要“定”办法。任东明建议,应迅速敲定基金的筹集办法,最佳的组合是,可再生能源发电相关的电价补贴和电网建设补贴主要依靠可再生能源电力附加,其他专项支持主要来自财政资金。
  在基金的使用办法上,任东明则建议,在基金年度计划的范围内,各有关单位按程序逐级向国家能源局上报基金拨付的申请,国家能源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予以审核后,提交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予以拨付。
  最后,则需要“定”下基金的监管制度。任东明的建议是,由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基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解决办法。
  这些解决办法包括:会同财政主管管理部门审批支持项目;向社会发布支持项目和承担单位名单,提交年度执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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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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