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通知

2010年05月31日 14:27 1550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三、组织实施
  (一)示范基地条件。各地推荐的园区(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已被确立为国家或省级循环经济试点单位;
  2.实行园区化管理;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4.有符合标准的各项环保处理设施;
  5.年可利用的资源量不低于30万吨,有合理产业链,加工利用量占“城市矿产”资源量的30%以上,且工艺技术水平国内领先。
  (二)地方组织推荐。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城市矿产”资源状况,将经营管理规范、规模化回收和加工利用、符合示范基地条件、资源环境效益突出的园区或企业,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财政部(经建司)推荐。推荐截止期为2010年6月15日。
  (三)编制实施方案。被推荐园区(企业)要按照“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任务和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包括本地区资源循环利用现状,开展示范基地建设的指导思想、重点任务、重点内容、标志性目标、主要措施(包括重点工程项目和技术进步项目)和实施进度安排等。并经所在地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送截止期为2010年7月15日。
  (四)确定示范基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分批对被推荐园区(企业)报送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确定纳入国家示范基地建设的名单。对实施方案获得批复的园区(企业),可在适当位置标注“国家循环经济——城市矿产示范基地”标志。标志式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发布。
  (五)落实建设任务。示范基地要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开展建设工作。各地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跟踪,督促落实,并帮助协调解决示范基地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适时开展督查,并帮助示范基地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六)组织评估验收。对已实现“城市矿产”示范标志性目标的基地,向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申请验收。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适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验收。
  (七)落实支持政策。中央和地方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示范基地设施建设、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技术开发和资源循环利用等相关工作。中央财政资金主要发挥引导和鼓励作用,地方财政应立足自身做好示范基地建设的相关资金支持和政策引导工作。积极落实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措施,同时研究完善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对示范基地建设中实施效果好、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列入国家鼓励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促进示范与推广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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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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