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性质、结构与改革取向

2009年06月03日 13:29 1306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改革取向
  十七大报告中提到涉及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方向的论述包括:(1)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可再生能源比重显着上升”;(2)“要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产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3)“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发展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保护土地和水资源,建设科学合理的能源资源利用体系,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
  以上的论述意味着,资源的科学高效开采与集约环保利用已经成为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与之相适应,中国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改革方向也必须统筹到科学发展观的框架下来,做到:
  (1)明晰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按照“社区化”的组织形式来安排矿业的生产、经营,破除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中的“国家悖论”现象。面对矿产资源管理仍然是以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为主,国家作为国有矿产资源所有者的地位模糊,所有权实际上被专业和综合部门多元分割,“所有权管理”被“使用权管理”所代替,以行政管理代替或扰乱明晰的产权制度造成产权关系不清,责任主体不明,管理混乱的现象,首先应当界定清楚围绕矿产资源产权而存在的政治主体(政府及其相关管理机构)与经济主体(勘探单位、不同所有制类型的矿山企业、个体开采者和矿区居民)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防止政治主体通过行政手段干预经济主体所享有的矿产资源产权权利,充分发挥产权制度的激励功能、约束功能、外部性内部化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通过促使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明晰,达到高效的、可持续利用的目的。其次,应当通过“社区化”的组织形式来安排矿业的生产、经营,以破除“国家悖论”现象。即以矿区所在地一级党委和政府牵头,按照社区化的管理体系来组织、安排矿业生产和矿权流转,整合中央部委、地方政府、矿山企业和矿区居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矿区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双丰收。在社区化的管理体系中,充分发挥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的经济功能,提高矿业开发的综合效率,彻底摒弃那种矿产资源开发高损耗,低效率,生态环境恶化以及代内与代际的矿产资源消耗得不到补偿的“矿竭城衰”现象。
  (2)继续完善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通过价格、财税机制的合理设计,使矿产资源的使用、矿业权的转让的价格反映出其稀缺性来。按照矿产资源产权制度基本结构的层次性特征来设计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使其更具备可操作性,以适应重要战略机遇期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
  (3)深化矿业权(探矿权和采矿权)流转制度改革。有步骤、有重点地展开矿业权流转、矿山土地使用权流转、矿山企业产权的兼、停、并、转改革,理顺各种产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并以恰当的制度设计整合其利益矛盾,最终保证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根本权益,形成科学的矿业开采观和和谐的矿产资源产权利益关系,使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在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改革领域中得到进一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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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毋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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