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州级层次上的矿权设置之比较研究

2010年07月14日 11:5 1891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八、分析与比较
  由上可见,在上述澳大利亚7个州/地区的矿权设置中,没有两个州/地区领地是完全相同的。以北方地区矿权设置最为复杂,可达8种;以西澳州最为明确,分为普查许可证、勘探许可证、保留许可证、采矿租约、通用目的租约、杂项许可证6种。其他各州矿权设置各有特色。新南威尔士州设有专门的蛋白石普查许可证,维多利亚州设有旅游者踏勘授权书和旅游者矿山授权书,昆士兰州普查许可证分为地区普查许可证和块普查许可证两种,而塔斯马尼亚则设有特别勘探许可证等。多数州的标准矿权设置在5-6个之间(表1)。
  尽管澳大利亚各州或北方地区矿权设置各不相同,矿权名称也不尽一致,但主要矿权类型或形式是大体相同的。基本都设有普查许可证、勘探许可证、保留许可证和采矿租约等,只是叫法上有所差异而已。各州/地区矿权设置归纳如表1。
  除维多利亚州外,其余各州均设有保留许可证或保留租约。新南威尔士州的评估租约大体相当于保留租约;昆士兰州的矿产开发许可证也大体类似于保留许可证性质。保留许可证的作用与特点是,对于已发现的但目前经济上不具开发可行性的矿床,该许可证持有者可保留相关权利,以进一步开展工作或等待开发时机。保留许可证是澳大利亚矿权设置的一大特点。
  在昆士兰州、新南威尔士州、南澳州和北方地区的矿业法中,都规定了矿产要求权或矿产请求权证(Mineral Claims),但对于这一矿权,四州/领地规定又有所不同。南澳州对这一矿权有效期规定时间较短,仅为1年,而昆士兰州、北方地区等则规定时间较长,最长可达10年。对该种矿权,有的州规定可以转让,如北方地区、昆士兰州等;而有的州规定不能转让,如南澳州等,不一而足。该矿权一般要进行注册才能发挥排他性作用,且有以下特点:①必须要说明具体权利要求的矿产;②必须要在地图上标示出要求权利的地区;③可进行一定量开采或与采矿运作有关的活动,如建简易住房等;④与其他矿权相比,许可面积一般较小;⑤与采矿租约相比,其有效期较短等。可进行小规模采矿似乎是该种矿权的最主要特点。该矿权另一特点是,对某些特殊矿产,不能申请或授予该种矿权,如昆士兰州和新南威尔士州均规定,不能对煤炭授予矿产请求权证等。
  对于矿工权证,在南澳州和维多利亚州的矿业法中规定,其作用相当于普查许可证,有期限限制。在北方地区,矿工权证既相当于普查许可证,又是获得其他矿权的基础,因此,其有效期是永久的。
  对于采矿运作中的辅助设施,如道路建设、选厂建设、尾矿坝、排水系统、废物处理等,有的州设立有其他目的许可证,如南澳州、西澳州等,而有的州如维多利亚州、塔斯马尼亚州等,则包含在采矿租约中,即规定采矿租约持有者有建设与采矿活动有关的设施的权利,包括道路、选厂、尾矿坝、水库、管线等。在南澳州和西澳州,尽管其在矿权中都设有其他目的许可证或租约,但又有差别。南澳州的其他目的许可证既包含有与采矿运作直接有关的选厂、尾矿坝等建设,也包含与采矿间接有关的设施建设,如道路、排水系统等;而西澳州则将两者分开,分别设有其他目的租约和杂项许可证。
  在矿权交易上,除普查许可证外,多数州/地区矿业法都规定,矿业权可以转让,但也有州对若干类型的矿业权规定不能转让,如南澳州规定,矿产请求权不能转让。对普查许可证,有的州规定可以转让,如西澳州等;也有的州规定不能转让,如昆士兰州等。
  西澳州、新南威尔士州和南澳州均规定,采矿租约最长期限为21年,维多利亚州规定采矿租约最长期限为20年,这4个州矿法同时也规定采矿租约可续期。而昆士兰州、塔斯马尼亚州和北方地区矿业法则规定,采矿租约期限由部长决定。昆士兰州矿业法则明确说明,采矿租约可续期,也可能不被续期。
  勘探许可证除北方地区规定为6年外,其余多规定为5年,可续期。勘探许可证一般都有最大面积限制,常有2年后面积不断减少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保留许可证的最大期限,一般均规定为5年,并可续期,可转让。其允许最大面积一般也高于勘探许可证等。
  澳大利亚是世界上重要的矿业国,其在矿业权设置和矿业权管理上有多年的经验,与加拿大、美国和南非等世界著名的矿业国的矿业权设置有一定不同。在我国当前的矿法修改中,了解澳大利亚州级层次的矿业权的设置和特点,对完善我国矿业立法,加快矿业改革进程,有重要参考意义。
  参考文献
  [l]何金祥.澳大利亚国土资源管理与产业管理.北京:地质出版社,2009
  [2]Western Australian Consolidated Acts Mining Act 1978
  [3]Queensland Consolidated Acts Mineral Resources Act 1989
  [4]South Australian Consolidated Acts. Mining Act 1971
  [5]Tasmanian Consolidated Acts. Mineral Resources Development Act 1995
  [6]New South Wales Consolidated Acts Mining Act 1992
  [7]Victorian Consolidated Legislation Mineral Resource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Act 1990
  [8]Northern Territory Consolidated Acts Mining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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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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