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2011年进口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和废电机定点加工利用企业的通知

2010年08月06日 9:15 1018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三、推进定点企业优化调整
  (一)我部已批准两个以上园区开展“圈区管理”的省(区、市),区外不予增加新的定点企业。
  (二)经我部批准开展进口废物“圈区管理”的省(区、市),实行“圈区管理”的区内定点企业数量可适当增加;原则上不再增加区外的定点企业。
  (三)未实行“圈区管理”的省(区、市),严格限制定点企业数量(各省定点企业数量见附件五),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定点企业。
  (四)确有必要增加新定点企业的,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在现有的定点企业中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即淘汰一家不合格企业后,方可新增一家合格企业),优先选取排名前面的技术先进、经营规范、环保达标的企业。
  (五)对不能达到考核要求,特别是管理混乱、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有关经营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要进行清理淘汰。对将进口的废五金电器类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本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加工利用的,以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批准其定点资格并依法严肃查处。
  四、严肃核定工作纪律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定点企业核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门力量,落实责任,严肃纪律,明确时限,保障工作有序进行。
  对在定点企业核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我部将严肃查处并通报批评。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杜科雄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韩飞
  联系电话:(010)66556257(010)84665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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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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