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回应注水名单:淘汰落后产能不补偿

2010年09月06日 15:16 754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作者:


  不存在“补偿”问题
  国家会不会补偿,也是“被淘汰”者最关心的问题。
  淘汰落后产能名单一公布,本报记者采访的一位地方官员就接到不少民企经营者问询的电话:“问题多集中在补偿上,他们说政府要求关停,但谁来补偿他们的投资?”
  本报记者了解到,广东、内蒙古、山西等地此前已经出台了补偿办法,但这些办法并没有像淘汰落后产能名单一样向社会公开。而据推算,2087家“被淘汰”企业若要全部补偿的话,最终涉及的费用可能超过1000亿元人民币。
  对此,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淘汰落后产能不存在“补偿”的概念。因为,淘汰落后产能是依据《环境保护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等有关环保、节能、安全、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的。
  据介绍,对落后产能的界定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二是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环境;三是产品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或行业规定的最低标准;四是严重浪费资源、能源;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淘汰落后产能不存在补偿。
  不过,国家有关部门也意识到,淘汰落后产能涉及到资产损失、债务处理、人员就业等难点问题,短期内可能还会影响到地方的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并且由于政策措施还不完善,推进起来难度很大,是块难啃的“硬骨头”。
  “中央为支持各地淘汰落后工作,每年拿出一部分专项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用于奖励各地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我们将积极配合财政部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财政奖励资金的引导作用。”上述工信部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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