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部解读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

2010年09月25日 13:47 1123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记者:最后,我们想了解一下《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管理办法》具体设定了哪些制度?
  李国斌副司长:《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应当依法取得《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许可证书》。同时,《办法》界定了铬化合物的概念,规定铬化合物,是指以铬矿、碳素铬铁等含铬原料生产的铬酸盐、重铬酸盐、铬酸酐等产品,以及利用铬酸盐、重铬酸盐或者铬酸酐等生产的铬盐、铬氧化物等产品。
  申请《许可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提交的材料。《办法》明确了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需要具备的条件,规定符合国家铬化合物生产建设规划布局、具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的铬化合物生产装置以及含铬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同时,规定了申请《许可证书》应当提交企业申请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证明文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等材料。
  受理许可的程序性规定。《办法》规定了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等程序性规定。
  对铬化合物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度。《办法》规定了被许可人应当每年按许可条件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告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自查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自查情况报告,由被许可人重新自查。
  《许可证书》延续申请制度。《办法》规定《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继续从事铬化合物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延续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准予延续换发新证。
  法律责任。《办法》第四章对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有利于《办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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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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