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品进出口关税及相关政策走势分析

2010年10月21日 9:46 1646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我国资源型产品出口关税政策调整主要有两种思路:
  对于符合附件6中的产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征出口关税来限制出口,但前提是不能突破承诺范围的上限,否则需要征得相关成员国的许可。
  对于不符合附件6中的产品,原则上不能加征出口关税,但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中有个例外原则,主要体现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GATT1994)第20条中的g款:为了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可以适当限制出口,但国内必须同样限制生产与消费。换言之,只要我国在国内做好了限制生产与消费的准备工作,仍可以利用传统的出口管理工具限制过量出口。
  我国限制资源生产与消费的措施主要有: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或环境标准、落实相关生产总量控制指标、停发采矿许可证、提高相关税费标准,以及在规划或行政批文中明确限产措施等。在这种条件下,根据需要限制出口的急需程度不同,可针对不同的产品制定差异化的出口关税标准,为限制出口管理服务。
  进口关税
  在资源供应趋紧的时代,各国尤其是资源贫乏的国家,大多通过鼓励进口来满足国内的消费需求。
  根据世贸组织的规则,进口关税应按入世承诺的关税减让表,逐步实现关税减让。在矿产资源领域,特别是针对大宗短缺矿产品,多年来我国都是实施零关税进口政策,鼓励资源进口。
  考虑到大宗矿产品供不应求的压力将长期存在,我国将相关的进口关税政策目标定为:在维持现行关税政策框架下,对个别非零关税的能够替代资源的初级产品应降低其进口关税,尽量通过进口来缓解国内的供应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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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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