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向WTO诉讼 指中国限制出口稀有金属

2009年06月24日 10:17 1109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柯克表示,他希望针对原材料限制的抗议能在WTO的正式协商阶段得到解决,而不用进展到下一步,即由专门委员会考虑中国贸易规定涉嫌的违规之处。
  中国外交部及中国驻华盛顿大使馆昨日没有回应记者的置评要求。
  (英国《金融时报》汤姆·布雷斯韦特(Tom Braithwaite)华盛顿、乔舒亚·查芬(Joshua Chaffin)布鲁塞尔、席佳琳(Kathrin Hille)北京报道)
  中国涉世案件数量上并不算多(不仅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但以主权者身份频繁参加国际诉讼毕竟是一种全新的尝试。
  要使条约文字变成真正的贸易利益,必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包括按照国际游戏规则诉诸诉讼手段。
  WTO当然是利益角逐场,然而与单纯的实力政治不同,现行体制正在向合作理性回归。
  中国自入世以来不知不觉已经多次卷入WTO诉讼。
  WTO《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录》(DSU)被公认为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该谅解录所确立的强制性司法诉讼程序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备受关注,成员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裁决的贸易争端也与日俱增,不少发展中国家对争端解决机制甚至表现出相当的热情。
  发达国家作为争端解决机制的传统用户也继续“唱多”国际诉讼,如美国新任贸易代表柯克最近就表示美国将加大力度维护其在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利益,必要时将毫不犹豫提起WTO诉讼以解决美中贸易争端。
  争端解决程序
  在WTO体制下,一个完整的争端解决程序包括以下四个环节:磋商、专家组程序、上诉程序、裁决的执行监督程序。
  磋商
  根据DSU的规定,WTO成员因其他有关成员违反相关涵盖协定或其他原因而遭受利益丧失或损害时可以向有关成员提出磋商请求。磋商请求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中应说明理由,包括列明被诉措施及相关法律依据。对于起诉方的磋商请求,被诉方应予积极回应,并适时进行磋商。磋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沟通使当事人对争端所涉及的事实情况、法律问题及彼此的立场有一个较好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在WTO框架下,磋商并非可有可无,而是整个争端解决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必经阶段。成员一旦提出磋商请求,实际上即是正式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与传统的双边磋商或贸易谈判不同,这里的磋商带有较为明显的多边色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磋商请求及磋商中达成的和解方案均须通知WTO争端解决机构及相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对和解方案WTO任何成员均可发表意见,也就是说,磋商实际上从一开始就受到多边的监控和约束;其次,磋商并非仅限于起诉方与被诉方之间,对磋商事项主张有重大贸易利益的WTO其他成员(第三方)征得被诉方同意后亦可加入磋商;再次,就磋商的程序事项而言,DSU有一些硬性要求,磋商各方必须遵守。例如根据DSU的规定,在起诉方提出磋商请求后,被诉方通常须在10天内作出回应,并在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善意地进行磋商,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此外,WTO还直接为争端各方提供斡旋、调解和调停服务,当事人在磋商阶段即可随时要求采用,必要时WTO总干事亦可依职权为之。
  当然,磋商的具体方面及能否成功最终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若磋商不成功(包括被诉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磋商或调解失败),则起诉方可直接要求转入专家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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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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