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9年06月30日 14:19 1382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 (赣商外投字[2009]217号)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抄报:省政府办公厅
  抄送;省直有关部门
  附件:江西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试行)。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认真了解并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循“互利共赢”原则,承担社会责任,自行对境外投资经济技术可行性负责。
  第四条  江西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负责对全省境外投资实施管理、服务和监督,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实施相应的管理、服务和监督。
  第二章    核   准
  第五条 省商务厅依据商务部的授权,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企业的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并通过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对予以核准的企业,颁发《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第一节  核准类别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境外投资须报商务部核准:
  (一)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二)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三)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
  (四)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五)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第七条  属于以下情况的境外投资由省商务厅核准:
  (一)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二)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三)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1、境外设立中国企业参与的贸易中心
  2、境外设立中国企业参与的经贸开发区
  第八条  第六、七条所列情形的境外投资属重点核准类境外投资,除此以外的境外投资属一般核准类境外投资。一般核准类境外投资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商务厅核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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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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