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9年06月30日 14:19 1382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九条   境外企业增资后,投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亿美元的,适用本细则第六条规定。境外企业增资后,投资总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但不及1亿美元的,适用本细则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准:
  (一)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四)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第二节  核准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商务厅提交境外投资申报材料,其他企业经注册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省商务厅转报。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材料后,负责指导企业在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录入投资主体和境外企业(机构)信息。
  第十三条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细则第十条所列情形进行初审。如初审通过,对于一般核准类项目,则在《境外投资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后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转报省商务厅,同时以书面形式报送相关材料;对重点核准类境外投资项目,正式行文报送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收到境外投资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如受理,省商务厅还应确认企业所申请事项在商务部“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中已正确登录。
  第十五条  属于商务部重点核准的境外投资事项,省商务厅受理后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并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及是否涉及本细则第十条所列情形进行审核,同意后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第十六条  属于省商务厅重点核准的境外投资事项,省商务厅受理后应当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矿产资源勘查类境外投资还须征求国内有关商会、协会(中国矿业联合会等)意见(样式见附件4),并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做出是否给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  属省商务厅一般核准的境外投资事项,省商务厅收到申请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不含征求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的时间]进行审查,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予颁发《证书》。省商务厅对一般核准项目可视情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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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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