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9年06月30日 14:19 1382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十八条  对予以核准的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省商务厅将出具书面核准决定并颁发《证书》。对不予核准的,将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最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核准手续。相对最大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投资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节  申请材料
  第二十条  属于商务部或省商务厅重点核准的境外投资,企业需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 境外投资申请表(样式见附件2),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细则第十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二) 盖章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 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四) 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如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批复文件);
  (五) 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见附件5);
  (六)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须出具原审批部门意见表(样式见附件3);
  (七) 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如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各类资格、资质证明等)。
  第二十一条  属省商务厅一般核准的境外投资,企业提交加盖公章后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资质证明的复印件、投资项目情况材料、《境外投资申请表》打印件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须出具原审批部门意见表。
  第三章  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核准后,原境外投资申请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参照第二章的规定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如因境外企业转让股份而导致其境内股东达到两家及以上的,由受让方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将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它股东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抄送的核准文件后,由转让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办理相关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终止经核准的境外投资应向原核准机关备案,交回《证书》。原核准机关出具备案函,企业据此向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及其所属境外企业应当按当地法律办理注销手续。
  终止是指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不再存续或我国企业均不再拥有原经核准的境外企业的股权等任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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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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