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9年06月30日 14:19 1382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企业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不如实填报申请表的,省商务厅和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初审),并给予警告,且可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境外投资核准的,省商务厅应当撤销相关文件,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任何境外投资核准申请。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国家和江西省有关境外投资政策支持。
  第三十八条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初审和履行管理、服务、监督职责的,省商务厅责令改正并提出批评。
  第三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不依《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所称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企业为实现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人开展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非企业法人适用本细则。企业赴香港、澳门地区投资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二条  商务部按照《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负责赴台湾地区投资或设立非企业法人的核准工作。地方企业由省商务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三条  企业控股的境外企业的境外再投资,在完成法律手续后一个月内,应当通过"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打印备案表(样式见附件6)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后向省商务厅备案。企业递交备案表后即完成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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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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