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改革要兼顾惠及民生

2011年02月18日 8:46 732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改革内容需从创新理念入手
  资源税改革的时间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划,而剩下的就只是改革的内容所涉及的细则问题。
  但就目前来看,尽管部门还没有进一步披露此次改革的内容,根据消息人士透露,仔细查阅财政部在2010年的工作要点,不难分析出,此次资源税改革所涉及的内容不外乎几点,一是税种的征收方式,是“从量计征”还是“从价计征”;二是税率的制定以及税目的范围制定。
  结合国外经验来看,各国开征资源税的做法各有千秋。在美国、
  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联邦制国家,自然资源丰富的州一般都通过立法规定,本州的自然资源在输往其他州时,要从量征收跨州税。如美国矿产资源丰富,铁矿石、煤炭、天然气等产量均居世界前列,但美国同时是世界资源消耗的“超级大国”,因此,美国联邦政府非常重视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其州级政府拥有自主定税权,可结合实际及时调整资源税税率,如果跨州税的纳税人是在本州从事矿山开采的居民或者企业,但赋税人是资源的消费者。
  一些国家针对换届保护税并不设统一标准,但在许多税收政策方面考虑了环保因素。例如,德国没有统一的环境保护税,而是出台多种政策积极引导绿色消费,节能降耗。德国除对石油等传统能源收取生态税,还对一次性饮料瓶征税。
  此外,一些国家还实施生态补偿金制度。例如,德国联邦矿产法规定,矿区开采实行复垦抵押金制度。未能完成复垦计划的企业,其押金将被用于资助第三方进行复垦。
  但在我国,多年来资源税虽几经改革,但资源税收入在2009年只占税收总收入的0.61%。对此,业内人士指出,我国资源税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不相适应。一些资源性产品,特别是原油、天然气等能源产品的现有资源税税额标准已明显偏低,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在从量定额征税方式下,资源税税额标准不能随着产品价格的变化及时调整,不利于发挥税收对社会分配的调节作用。加上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远远没有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
  对此,专家建议认为,资源税改革应当贯彻法制精神,科学合理地设计资源税税制。必须创新资源税的立法理念,现行的资源税是一种调节级差收益的税种,应将其变成一种促进资源有效综合开发利用的税种。一方面,科学设计资源税计征方式,改变以往单纯从量定额计征的做法,将从量定额计征和从价计征相结合。另一方面,应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按照资源税的税种属性,将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应予保护的自然资源。

  改革要兼顾惠及民生
  资源税的“破茧欲出”,得到了极高了呼声。而“十二五”时期,资源税改革能否最终“给力”促转变成了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同时,资源税改革又将会给老百姓带来哪些影响?
  对此,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一位人士表示,资源税一旦上调,对下游产业肯定会有影响,煤价上升,势必会导致电价也会上扬,而电价的上扬则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业内人士认为,资源税税负转嫁给普通老百姓难以避免,势必会加重居民的经济负担。以去年新疆资源税试点为例,就试点方案公布的前一天,国家发改委宣布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230元,并提出进一步改进天然气价格管理,完善相关价格政策。紧接着,以天然气为原料的尿素和甲醇等化肥企业的原料成本将上升了12%-15%。可以想象,对于煤炭行业来说,倘若开征资源税,也会将把成本转嫁给终端用户,也就是议价能力最差的消费者头上。
  然而,就当前情况来看,普通百姓已经感受到物价上涨带来的生活压力。对此,有专家对出台资源税改革的时机提出了担忧。专家担心,在通胀节点较高的情况下开征资源税,不仅会让通胀加剧,加深货币政策实施难度,而且也会使中国的宏观调控变得进退两难。
  那么,如何使得改革尽可能做到“两全其美”?专家认为,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其一,要合理有效利用资源税所得。资源税改革造成能源、矿产资源企业生产成本增加,将最终传导到居民身上,提高生活成本。因此,资源税改革所得首先要切实用在改善民生上,加强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此外,资源税所得,还要用在对资源开采地进行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方面。另外,适当安排部分资源税所得用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开拓,也是正确的方向。
  其二,要加大力度扶持新型资源能源的开发。资源税改革的目的是为了节约能源资源,让我国资源能源能够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除了要“节流”,“开源”也无疑是个好办法。我国西部地区拥有丰富的风能、太阳能资源,在发展这些绿色能源的同时,应充分考虑与绿色能源发展配套的体制机制,解决好风电、太阳能发电入网难和上网电价等问题,使新型资源能源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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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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