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建议

——以巨鹿“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为例

2011年05月23日 11:9 1267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3.形成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现状的原因
  3.1历史原因根据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2006年我国主要电器电子产品的社会保留量,电视机约4.9亿台。电冰箱约为2.2亿台,洗衣机约为2.6亿台,空调约为1.5亿台,计算机约为8,000万台,合计12亿台。2006年这5种产品的废弃量,电视机约为500万台,电冰箱约为210万台,洗衣机约为250万台,空调器约为140万台,合计1260万台。此外,每年还有大量的手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电子产品报废淘汰。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在生产电器电子产品时并没有考虑到要对如此庞大的电子垃圾实现无公害化处理,更没有预先安排巨额处置资金,这个问题已成为我国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制约因素。(来源:互联网)
  3.2现行法律法规存在某些“欠缺”
  (1)家用电器进入千家万户成为日用品,应该有明显的安全使用年限和报废期限说明。虽然,国家质检总局已颁布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使用年限和再生利用通则》,但是,采用的是制造厂商自制规定声名的方式。而法律法规上没有对该系列电器电子产品做出明确的强制报废期限。这些漏洞为生产厂家虚假宣传产品质量变相误导消费者提供了方便。许多人还不了解电器产品的安全使用期限要求,市场上销售的一些电器产品上也没有标明使用年限的标签,很多居民对使用的旧电器产品,只要还没坏,通常会由于经济原因舍不得更换。其实,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的电器电子产品存在安全隐患,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的电器产品耗电量大大超过产品出厂时的耗电量,造成不经济。(2)法律对以捡拾垃圾谋生的从业民工管理失控。我国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都不同程度对固体废弃物从生产、回收、再利用做出了明确规定。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提高工体的废物回收再利用率。法律上强调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责任多,而对从事回收、拆解废旧电子产品的从业民工未作明确规定。(3)受经济利益驱动。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相应正规的废旧电器电子处理企业直接从居民手中回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价格低,而小商小贩违法拆解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没有环保费用投入,在回收价格竞争上占优势,且转卖方式灵活,从中赚取高额利润。小商贩收购DVD机时14元1公斤,好的DVD光驱按品牌不同,价格从50到100元不等。收购电路电板,收购价格约为30元1公斤,买到广东价格则达50—60元1公斤,广东收购商从1吨废旧电路板中可提取286磅铜、1磅黄金、44磅锡以及铅、镉、镍等重金属价格达到37000元以上,小商贩在赚取高额利润的同时把环境污染留给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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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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