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南印度洋多金硫化物矿区或只是个实验场

2011年08月09日 9:13 948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国际海底共同开发原则
  国际海底区域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提出了相关概念并相应制定了一整套复杂的法律制度。
  该公约的确立围绕着“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即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其开发应当为全人类谋福利。
  于更早期颁布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的原则的宣言》就已经明确规定,国际管理组织应对国际海底实行合理管理,使各国都能分享利益,特别应当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不论其为内陆国还是沿海国。
  所以,我国在享有矿区勘探权和优先开发权的同时,还必须依照合同,履行开展有关环境监测、环境基线调查与研究、以及培训发展中国家的科技人员等义务。
  目前,国际海底的勘探和开发制度实行的是“平行开发制”,即国际海底管理局所属的企业部以参股方式参与矿区未来的商业开发和利益分享。
  此次矿区申请被核准后,中国大洋协会将据此在今年年内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为期15年的勘探合同,这意味着,在未来15年年内,我国将逐步放弃申请到的1万平方公里矿区中的75%,最后保留2500平方公里,待未来商业开发时机成熟时,进行开发活动。
  “目前首个五年计划比较确定。首先主要进行的就是加深对资源的调查和认识水平。”中国大洋协会秘书长金建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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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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