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阻止“两拓”合资恐收效甚微

2009年07月30日 9:36 694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作者:

不可能的任务?
  留有余地,其实也是对《反垄断法》实际效力的信心不足。《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核心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时建中就对《环球企业家》表示,在实际操作中,管辖权变为现实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时建中分析,域外的法律适用说到底还是一个国际合作问题,需要贸易当事人所在国的协助配合,且需要已有相应的国际合作机制存在,才可能实现。具体而言,这种国际合作机制可以是:一,在多边框架下,比如联合国的相关机构带领下,签署相关法律协议。第二,存在区域性的法律协议,比如欧盟反垄断法律体系,就属此类情况。第三,两国存在双边协议,互相承认彼此法律文书的执行效力,这是效力最直接、针对性最强的境外法律合作方式。
  但事实上,两个主权国家是否就反垄断问题签署双边法律协议,需要考量多种因素,如双方的贸易往来密集程度等。在全球,这样的双边协议不过30余个,中国曾于1996年和1999年分别与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签署了竞争法方面的双边合作协议,但与澳大利亚尚无此类协议。值得一提的是,在签署竞争法双边协议方面,澳大利亚也是世界上最有“心得”的国家,该国与新西兰签署的《澳新紧密经济关系协定》,是世界范围内竞争法双边协议中的“范本”,任何国家想通过与澳大利亚签署双边协议的方式在竞争法领域占得上风,都绝非易事。
  此外,学术界对于反垄断法在世界范围内的适用也多持悲观态度。10年前,加利福尼亚大学法学教授安德鲁·顾志曼就曾利用经济模型分析国际反垄断合作的可能性,得出的结果令人十分沮丧,他认为其可能性几近于零。
  而反对者则认为,完全可以在诸如WTO这样的国际组织领导下,将反垄断法全球化。持此观点者最接近成功的一次是在2003年的坎昆会议上,根据《多哈宣言》,这次会议应就是否将贸易与竞争政策作为新一轮多边谈判议题的问题进行讨论,但会议未能取得成果。
  事实上,法律可以发挥效应的前提是,能与其它配套法规政策组成相互支援的强大火力网。例如,通常所说的“欧盟反垄断法”就不是单指某一部法律条文,而是泛指其整个竞争法法律体系。此外,执法者需拥有丰富执法经验。但这些条件中国还都不具备,中国《反垄断法》出台仅一年,配套法规至今还处在讨论稿阶段;有关执法者不仅执法经验尚欠火候,且执法权力被分解到三个不同部门,也是影响执法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现在就试图同时承担维护公平正义和保护产业安全的法律与经济的双重效力,对于中国年轻的《反垄断法》来说,还为时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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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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