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珠峰深陷关联交易“连环局”重组难

2012年02月07日 10:41 870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铅锌资讯


  12亿欠款搅局ST珠峰重组
  随着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将ST珠峰实际控制人黄氏家族旗下海成集团等告上法庭,海成系高达12亿元的巨额欠款也浮出了水面。而正是这12亿元欠款,恰恰成为塔城国际重组ST珠峰的命门所在。
  “接下来就要等开庭通知了。”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贸”)法律部人士表示。
  去年7月6日,资不抵债、净资产为负5000万元的ST珠峰抛出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向新疆塔城国际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城国际”)及其关联方中国环球新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技”)发行股份购买塔中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塔中矿业”)100%股权。
  但是,在该交易预案中,ST珠峰却隐瞒了塔城国际等卷入债务及塔中矿业早已因此被质押的情况。
  塔中矿业成立于2007年6月,注册资金3000万美元,主要在塔吉克斯坦从事铅锌矿采选业务。核心资产为哈萨克斯坦境内派矿、阿矿的采矿权及北阿矿的勘探权,2009年、2010年、2011年1-4月的营业收入分别约为811万元、6800万元和5258万元,净利润分别为312万元、1756万元和1123万元。2011年6月基准日净资产账面值1.82亿元,预估值45亿元,预估增值达到43.18亿元。
  塔中矿业股权结构显示,塔城国际持有其92%股权,中环技持有8%股权。
  中环技同时是塔城国际控股90%的子公司,其另外10%股权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持有。
  塔城国际则由上海新海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海成”)和上海海成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成集团”)分别持有88.64%和11.36%。上海新海成同为海成集团旗下子公司,黄建荣及其女儿黄瑛分别持有海成集团20%和80%。这意味着ST珠峰、塔中矿业以及塔城国际实际控制人都指向合计持有海成集团100%股权的黄建荣、黄瑛父女。
  7月6日预案公告后,在股价经历数个涨停后,ST珠峰突然披露有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相关事项待核实并停牌。直到7月21日,ST珠峰披露上海外贸对重组资产质押情况提出异议,并承认塔中矿业2008年被质押给上海外贸。此后,ST珠峰股价开始一路跳水。
  ST珠峰公告显示,海成集团以其持有的相关资产为质押物,由上海外贸开立不超过11亿元额度信用证代理进口大宗商品。但ST珠峰及“海成系”始终未披露欠债情况。
  熟悉对外贸易的人士解释指出,在具体的对外贸易中,一般民企往往会借用较易开具信用证的国企来进行贸易活动。“根据ST珠峰的公告,海成集团是委托上海外贸进行进出口贸易,事前海成集团并未给付上海外贸货款,而仅以相关资产作为质押,在上海外贸自行进口相关货物后再交由海成集团,海成集团在卖出货物后再向上海外贸支付货款。”
  上述质押物为“海成系”持有的西部矿业约1.23亿股股份。西部矿业招股说明书显示,2005年9月21日,塔城国际、上海海成物质有限公司(系海成集团2010年6月前原名)和上海外贸签订《股票质押合同》,塔成国际和海成物质分别将持有的西部矿业5%和1.4041%股份及该等股份于质押合同签订时的派生权益质押给上海外贸。
  “这实际上是在套用上海外贸的巨额信用证资金。”上述人士表示,若质押物贬值或海成集团外贸交易亏损,上海外贸就会陷入风险。“海成集团无力支付货款,上海外贸就会形成应收账款,甚至烂账。”
  2008年11月、12月,西部矿业股价跌至6元/股左右,市值也随之跌至约7亿元。ST珠峰公告中指出,“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海成集团向上海外贸提供的质押物价值缩水。”在这样的情况下,海成集团自愿追加补充担保,2008年12月,塔中矿业92%股权被质押予上海外贸,并在塔吉克斯坦司法部办理了质押登记。
  祸不单行的是,“海成系”不仅要面对西部矿业股价在2008年股市大崩盘中的急剧跳水,还要面临进口铜等大宗商品在金融危机下大幅跌价导致外贸交易入不敷出。
  上海外贸相关人士以及东方创业2011年3月向东方国际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证实,海成集团与塔城国际对上海外贸的欠款总额高达12亿元左右。
  上海外贸年检报告书显示,在历经计提后,上海外贸2010年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约为7.5亿元左右,历史上,海成集团及塔城国际的“海成系”是上海外贸最大单一欠款方。
  东方创业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也披露,上海外贸负有较大数额债务并涉及债务纠纷,其中最大一笔债务的金额约为12亿元,涉及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债务纠纷共有11项。

 

[1] [2][3] 下一页

责任编辑:小贝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中国有色网:www.cnmn.com.cn了解更多信息。

中国有色网声明:本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
凡注明文章来源为“中国有色金属报”或 “中国有色网”的文章,均为中国有色网原创或者是合作机构授权同意发布的文章。
如需转载,转载方必须与中国有色网( 邮件:cnmn@cnmn.com.cn 或 电话:010-63971479)联系,签署授权协议,取得转载授权;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有色网或非中国有色金属报)”的文章,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仅供读者参考。
若据本文章操作,所有后果读者自负,中国有色网概不负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