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案例裁决要点有色篇

2012年03月15日 10:8 808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铅锌资讯


  泰国香烟案(上诉机构)
  2011年6月17日,上诉机构公布了泰国对原产于菲律宾的进口香烟加征关税和采取财政措施争端案的报告。该争端是关于泰国采取的影响从菲律宾进口香烟的各种类型的关税和财政措施。
  考虑到关税措施以及根据WTO《海关估价协议》的主张,争议的焦点是泰国海关当局根据推论的估值方法驳回了交易价值。专家组发现了许多违反行为,这些发现并未被上诉。就财政措施而言,由于泰国增值税(VAT)适用于香烟销售中,其中的某些方面正在受到审议。专家组发现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的规定存在着许多违反行为,具体如下:
  1.“对以进口香烟销售为目的的进口烟草专卖商加征增值税的法律”且“该义务并不是自动抵消的,它要求专卖商满足某些管理的要求”。因为这些“潜在义务”对于国内香烟的销售来说并不存在,专家组发现对于进口香烟存在着额外的税收,由此从法理上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2条中第一句话的规定。
  2.泰国的行为不符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4条的规定,因为“与类似的国内香烟相比,进口香烟遭受了更加不公平的待遇,因为与增值税相关的管理要求仅仅对进口香烟的转卖商加征税收。”
  泰国对上述结论的某些部分进行了上诉。上诉机构支持了专家组对这些议题的最终结论。此外,专家组也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条的规定审查了许多主张,而且发现了许多违反行为,具体如下:
  泰国的与保证决策复议相关的体系“与第10.3(b)条中所规定的为了保持独立审判权以对相关管理行为进行快速复议的义务不一致”。在上诉中,上诉机构支持了这一结论。在争端解决案件的评论部分,我们讨论了上诉机构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的规定对两个系统议题进行的陈述:“竞争条件”以及在更优惠的待遇和更不利的待遇之间进行“平衡”。最后,如同在国际经济法和政策Blog两个板块上讨论的一样,上诉机构似乎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有关某“措施”的哪些方面应当予以考虑的规定下,转变了其自身对关键议题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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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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