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锌等海外投资受困“同业竞争”制约

2012年03月20日 14:31 1007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铅锌资讯


  上市公司渴望政策鼓励
  事实上,矿产资源投资一般周期长,投资风险大,需利用资本市场募资完成,因此,有实力的上市矿业公司应该成为国家重点支持的“走出去”企业。
  目前,我国政府在鼓励企业参与全球市场竞争和对外投资时,均用到“走出去”一词,从近年来中国公司参与全球市场竞争和国际并购投资来看,“走出去”提法造成西方国家抵制中国的借口,给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带来所谓“掠夺”的负面影响。
  随着近年我国有色产量的增长,2011年十种有色金属产量达到3438.29万吨,较2003年增长1倍多,但对外依存度不断上升,铜镍资源远不能满足需求,铝铅锌缺口逐年加大,而具有资源优势的钨、钼、锡、锑等资源优势也在逐年降低。
  据《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11》预测,如果我国到2020年实现人均GDP在2010年的基础上再翻一番的目标之后,即使考虑节能减排和技术进步来降低单位能耗,我国的矿产资源产量和消费量将是目前的1.5倍。换言之,有色金属的需求量将达到约4600万吨。
  中国矿产资源短缺无法满足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必须全球化配置资源,而央企和国企“走出去”又受阻。有实力的多元化公司或上市的公众公司更有条件和能力在海外参与竞争和并购。
  但事实上,上市公司监管机构现行政策强调的是同业竞争。比如控股股东做铜等金属资源投资、贸易,上市公司就不能做同类金属,“铜、铝、铅、锌”等金属类型是金属属性不是产品,这样的规定即使国家得不到最大利益也使小股东利益受损,若以“同业竞争”名义为由限制上市公司的业务应该以金属最终的加工产品而不是矿产资源和矿产品。
  在这样的前提下,相关部门应修订政策鼓励企业海外矿业资源的获取,或者在矿业资源和普通产品间有所区别,使上市公司与大股东之间是否为“同业竞争”的界定问题上,可视其在是否为获取国内稀缺的境外矿产资源和原材料环节给予矿产企业一定的优先权和豁免权,从而避免上述锰矿收购遗憾的发生。
  有专家指出,在“走出去”的政策鼓励下,以央企为主体的矿业企业是开发海外市场的先行者,10多年来,在遭遇了种种尴尬与困难的同时,应该总结和研究经验与教训。突出商业和市场意识,淡化政府色彩,鼓励包括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等股权多样化的企业积极参与境外资源市场的竞争,多拿资源,拿好资源,保证国家发展的需要和战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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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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