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环保测评 3公里禁止新建电镀

2012年03月31日 9:23 589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铅锌资讯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
  重要湿地将设保护界标
  《条例》规定,将对重要湿地设立保护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移动重要湿地保护界标。违者将视不同情况,由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在湿地区域,不得开设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内建设旅游设施,应征得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的同意。
  因保护湿地使所有者权益受损应补偿
  江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用于湿地生态保护。
  如因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使湿地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给予他们补偿。
  退田还湖地域禁止移民返迁
  《条例》还对鄱阳湖湿地保护进行了特别规定。禁止在鄱阳湖湿地区域种植有碍湿地功能的林木。
  鄱阳湖湿地区域禁止围湖造地,已退田还湖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点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退出后的旧房必须及时拆除。禁止移民返迁。
  破坏鄱湖候鸟越冬最高罚2000元
  《条例》明确,每年10月1日至翌年3月31日为鄱阳湖候鸟越冬期。候鸟越冬期间,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将不得从事破坏候鸟栖息和觅食环境的活动。违者将由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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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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