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江新规严管新建外排废水涉重金属企业

2012年05月31日 14:23 773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铅锌资讯


  为加强保护湘江的意识和力度,湖南正着手制订出台相关条例,拟用立法来保护湘江。昨日上午,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对《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以下简称“一审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一审修改稿中规定,“省人民政府、湘江流域设区的市和湘江干流沿岸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湘江保护工作情况。”
  从“管理”到“保护”
  更有利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保护湘江积极性
  从草案到一审修改稿,是一次“大修”,一审修改稿由原来的8章68条调整为7章81条。分拆了一些章节,并增加了“生态保护”一章。名称也从“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改成了“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杨顺初表示,改成“湘江保护条例”可以更有利于充分调动企业事业单位、公民等社会各方面保护湘江的积极性,增强保护湘江的责任感,更加契合人民群众保护湘江的愿望;更加突出该条例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湘江,通过加强对湘江流域的综合管理,以更好地保护湘江,最终实现保证水量、优化水质、改善生态、畅通航道的整体目标。
  但在昨日的讨论过程中,不少委员再次提出,一审修改稿虽然很全面,但太长,“保护”二字不够突出。
  目前的一审修改稿,长达1万多字,内容囊括了湘江水运船型、防治外来物种、港口建设等内容。委员们觉得,这些内容与保护湘江关系不大,完全可以不用写进来。“湘江流域的治理无外乎种好树,治好污,用好水,采好砂,管好船。”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主任王刚认为,一审修改稿在更精简的基础上,还应更严格。
  湘江两岸禁止新建废水排放量大的企业
  委员建议关键是要执行到位
  一审修改稿规定,“在湘江干流永州与衡阳交界断面至长沙月亮岛江段两岸各20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外排水污染物涉及重金属以及有色、化学制浆造纸等废水排放量大的企业”。
  同时还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湘江流域有关人民政府加大对湘江流域郴州三十六湾、株洲清水塘、衡阳水口山、湘潭竹埠港工业区等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的环境污染整治力度,加大区域内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削减重金属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
  对于禁止范围从“湘江干流永州与衡阳交界断面”开始,王刚表示质疑。“这是否意味着在这以上就可以兴建?应该是全流域都不应该兴建。”
  省人大环资委副主任李意云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于水质问题,已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少,也实施了很多工程项目。但为什么水质还是好不了?关键是执行不够。”
  他认为,立法不是越长越好,关键是执行要到位。他建议增加监督方面内容的同时加大惩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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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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