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收购1.5万吨锌冶炼厂增资协议无效

2012年07月17日 11:17 914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铅锌资讯


  对赌无效VS返还投资
  随后,海富投资将甘肃世恒告上法庭,申请法院能够判甘肃世恒进行补偿。
  据当时的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显示,被告甘肃世恒称,与海富投资订立的有关对赌条款属于海富投资滥用股东地位,损害甘肃世恒、香港迪亚合法权益的条款,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合资企业以及合资企业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无效。
  最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海富公司有权要求世恒公司补偿的约定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关于企业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规定”,判定增资协议中的对赌条款无效,并且驳回海富投资的所有请求,并要求海富投资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海富投资随即上诉到了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记者记者查到的2011年9月29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判决书显示:甘肃省高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增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但增资协议提到的“甘肃世恒2008年实际净利润完不成3000万元,海富公司有权要求甘肃世恒补偿的约定”,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关于企业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规定;同时,该条规定与《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不一致,也损害了公司利益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审判决中,甘肃省高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判定海富投资的2000万元中,已计入甘肃世恒注册资本的115万元外,其余1885万元资金性质应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并要求甘肃世恒返还这部分资金和利息。
  在外界看来,对海富投资来说,这已是最好的结果。
  “但问题是,甘肃世恒方面至今未履行法院判决返还资金。”计静怡告诉记者,“就连当时兰州中院查封的财产和标的物均已灭失。”
  今年4月,张亦斌对媒体称,“虽然对赌被判无效,但高院支持我们投资的钱还给我们。我们也不是那么在意‘对赌’条款,主要是为了把本金拿回来。”
  不过,甘肃世恒对此结果并不满意,随即将案件上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记者独家获得的甘肃世恒发给最高院的再审申请书中希望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的民事判决书,维持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甘肃世恒认为,甘肃省高院对海富投资缴付并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的1885万元,偷换了概念,属于偷梁换柱,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严重违背事实。
  截至发稿时,记者多次试图联系甘肃世恒方面,但均无果。
  “市值”2港元的神秘公司
  记者在采访中获悉,在本案中,陆波既是甘肃世恒的法定代表人又是香港迪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而甘肃世恒是香港迪亚有限公司独家出资的外商独资企业。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查询的结果显示,香港迪亚有限公司是一家法定股本10000港元的有限公司,发行股份为2股,发行股份总面值2港元。
  海富投资方面认为,正是这家仅发行2港元的公司,在甘肃设立了甘肃世恒,并以此公司作为主体向海富投资融资2000万元。
  对此,海富投资方面在签订增资协议的时候并不清楚。计静怡表示,对投资方来说,对赌协议的唯一目的,就是要保护自己的投资利益,因为在投资过程中,投资者和企业经营方之间,天然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然而,无论投资者做再详细的尽职调查,在企业经营信息占有、经营环境、业绩预期等环节上,投资者都是处于信息弱势地位。
  计静怡认为,海富投资和甘肃世恒之所以能够合作,熟人介绍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此前,张亦斌曾对媒体回忆起5年的情形时称,“这个项目当时有熟人介绍,而且当时有色金属比较热,我们没做尽调,两个星期就投了。”
  计静怡认为,现在有必要提醒企业和PE机构在合作的时候要警惕“杀熟”,不能因为有熟人介绍就放松了合作前的尽职调查。
  张亦斌坦言,在现有法律还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对赌协议之间的双方更多的是遵守一种商业的契约精神,但这在现实中又谈何容易。
  目前,案件虽然还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中,但外界对于对赌协议的有效性似乎已不抱很大希望。
  “我觉得最高院会谨慎判决。”张亦斌告诉记者,两家企业签订合约,一家中途违规,如果判决“对赌”协议无效的话,会对整个行业产生负面影响。
  此前虽有PE机构与被投公司有纠纷,但并无当事人诉上法庭,所以此案将是对赌的首次判例。虽然中国是大陆法系,不是判例法,但如果此种判决出现,会影响法官对对赌条款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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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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