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解读《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2012年12月19日 15:46 1806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铅锌资讯


  二、关于《准入条件》若干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如何界定新建、改建、扩建、搬迁和现有企业?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指2012年7月1日《准入条件》正式实施后获得备案或核准的项目;
  搬迁项目指2012年7月1日《准入条件》正式实施后在迁入地获得备案或核准的项目;
  现有项目指2012年7月1日《准入条件》正式实施前已经完成备案或核准手续的所有在建和已建成的生产项目。
  (二)铅蓄电池含铅零部件包括哪些?
  本《准入条件》中的“铅蓄电池含铅零部件”专指铅蓄电池用极板,不包括极柱、端子以及含铅塑件等。
  (三)为什么要求新建项目在工业园区内建设?
  园区外建设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容易随着城市的发展而产生卫生防护距离的问题,也难以实现集中治污和集中监管。因此,为了给铅蓄电池企业提供稳定的发展环境,同时避免铅污染的扩散,《准入条件》提出“新建项目应在依法设立的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内的相应功能区建设”。
  (四)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包含哪些?
  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11〕13号)中,依据重金属产业集中程度和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共划定“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138个,并将其列入“工作重点”中。
  (五)为什么要对企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和削减?
  根据《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铅被列入5种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铅蓄电池行业被列入5大防控重点行业,并要求“2015年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减少15%,非重点区域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07年水平”。为保证该目标的实现,《准入条件》要求“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禁止新建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项目”,并强调“所有新建、改扩建项目必须有所在地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这一点与环保部对企业编制环评报告和开展环保核查的要求一致。
  (六)环境敏感区包括哪些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第三条对“环境敏感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可作为《准入条件》界定敏感区域的依据,内容如下: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七)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要求“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目标部分应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内容。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等由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
  (八)为什么要对现有、新建和商品极板生产企业设置20、50和100万千伏安时的产能门槛?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年产能在20万千伏安时以下的中小规模铅蓄电池企业数量占行业企业总数的71%,但其产量仅占全国总产量的12%。这些企业多为单纯组装企业,技术水平和资金门槛低,生产设备、环保设施投入不足,职业卫生防护制度不健全。一些家庭作坊式的小组装企业证照不齐,产品质量没有保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准入条件》要求现有企业年生产能力不低于20万千伏安时。
  根据测算,对于新建企业,按照配备国内先进的生产装备和环保设施,并维持正常的环保设施投入与运行成本计算,初期投入至少达到1亿元;同时,由于这些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装备和先进环保设施的生产能力和处理能力均较大,新建企业年产量应达到50万千伏安时以上才能实现经济规模。对于改扩建企业,也应参照新建企业,从设计和建设初期就实现高标准、严要求,因此,《准入条件》要求新建、改扩建企业年生产能力均不低于50万千伏安时。
  由于商品极板的生产和流通是造成行业污染较重、小型组装企业过多的根源(详见问题十三),应该限制这种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分离的生产模式,达到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环保水平、降低监管难度的效果。因此,《准入条件》要求现有商品极板生产企业年极板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千伏安时,从而将商品极板生产限制在少数几家大型企业中,逐步引导行业实现极板和电池联合生产,并通过推广内化成等先进的生产工艺,提高行业环保水平。需要说明的是,不论商品极板生产企业的产品是未经化成的生极板,还是经过化成的熟极板,均需要符合年极板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千伏安时的要求。对于既生产商品极板,又生产成品电池的企业,只需要符合商品极板的产能要求。
  除了产能门槛之外,《准入条件》还从工艺装备、环境保护、职业卫生、节能与回收利用等诸多方面对企业提出了要求,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准入指标体系,比单纯的产能门槛更加全面、科学和严格,达到产能要求仅仅是符合《准入条件》最基础的条件。
  下面通过两个例子,对如何判断企业产能是否符合《准入条件》进行说明:
  1. 某企业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110万千伏安时,其中95万千伏安时作为商品极板对外销售,其余15万千伏安时在本企业内组装成成品电池。虽然成品电池产能不足20万千伏安时,但由于总极板生产能力超过100万千伏安时,其生产规模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
  2. 某企业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35万千伏安时,其中10万作为商品极板对外销售,其余25万千伏安时在本企业内组装成成品电池,虽然成品电池产能超过20万千伏安时,但由于其从事商品极板生产,且年极板生产能力不足100万千伏安时,因此其生产规模未达到《准入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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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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