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解读《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2012年12月19日 15:46 1806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铅锌资讯


  (三十四)为什么要安装集中通风系统,并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
  集中通风系统可以向员工输送新鲜空气,避免员工吸入过多的铅烟铅尘。该套系统的设立成本不高,稀释铅烟铅尘效果明显,因此,《准入条件》要求每个企业必须配备该系统。在通风系统的设计过程中,应该注意考虑整体性,对铸板、涂板、灌粉、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固定工位,应保证每个工位均能覆盖。另外还应注意进风口不能设在车间内,否则达不到输送新鲜空气的效果。目前不少企业采用工业电风扇替代通风系统或进行降温,这样会造成车间内烟尘弥漫,污染扩散,损害员工健康,因此在《准入条件》中加以禁止,但是极板清洗后干燥工艺使用的工业电风扇除外。
  (三十五)为什么要将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情况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准入条件》中对此也作了相应要求。
  (三十六)为什么要对员工定期体检和采取主动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也对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费用、时间、惩罚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此外,《准入条件》中除了要求对普通员工进行一年一次的定期体检外,对涉铅岗位的员工要求每半年检测一次血铅,同时采取食用排铅食品、服用排铅口服液等预防铅污染的主动防护措施,目的是尽可能避免血铅超标事件的发生。
  (三十七)为什么提倡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立电池回收系统?
  我国是铅蓄电池的使用大国,每年有大量铅蓄电池自然报废,其中有很大部分均被小回收作坊加以回收利用。这些小作坊往往只对电池中残值较高的含铅板栅进行重新冶炼,而将含铅酸液随意倾倒,含铅隔板、壳体等随意丢弃,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因此,《准入条件》提倡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回收系统,并与有资质的再生铅企业合作,形成完整的铅蓄电池生产和回收体系。
  (三十八)为什么要严控新建项目?
  据统计,目前全国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达1800多家,其中不到200家的大型企业生产了全国铅蓄电池总产量的70%;另有半数以上年产量在5万千伏安时以下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存在造成了大量环保和监管等问题。目前,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存在着企业数量过多、产能过剩、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准入条件》中提出了“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而且从布局、生产能力、产品种类、工艺装备等方面对新建项目提出了准入门槛,希望新建项目在设计和建设初期就在技术、环保和职业卫生等方面处于领先地位,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最终实现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片面限制新建项目数量。
  (三十九)为什么强调搬迁项目执行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目前许多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需要进行搬迁。按照各级政府的规定,搬迁的企业需要在迁入地重新办理投资、工商、税务、土地、环评等手续,与新建项目的手续基本相同;特别是从东部搬迁到中西部地区的项目,应具备较高的工艺、技术水平,避免将落后产能和污染向欠发达地区转移。因此《准入条件》中强调“搬迁项目应执行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四十)为什么极板生产企业要定期申报极板销售记录?
  通过对商品极板生产企业极板销售记录的审查,能够及时发现极板生产企业将商品极板销售给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组装企业的情况。反之,外购商品极板进行组装的企业在申请准入时,也应提供上一年度极板采购记录。在企业通过准入审查之后,我们也会要求企业定期提供极板采购或销售记录,希望通过对商品极板的流通管理,切断小作坊式组装企业获得商品极板的渠道。
  (四十一)何种经营组织形式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主体单独申请准入公告?
  1. A企业目前拥有B、C两家全资子公司,同时通过投资拥有D公司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A、B、C、D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从事铅蓄电池生产。在申请准入公告时,A、B、C、D公司应作为独立申请主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A企业目前拥有B、C两家分公司,这两家公司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从事铅蓄电池生产。在申请准入公告时,B、C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申请主体,需要通过A公司统一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若B、C公司的生产厂区地址与A公司不一致,还需要分别填写《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审查申请书》,在申请时一起提交。
  3. A企业目前除本部外,拥有B、C两个位于不同地址的生产厂区,这两个厂区均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没有法人资格,都从事铅蓄电池生产。在在申请准入公告时,B、C两个厂区不能作为独立申请主体,需要通过A公司统一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填写《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审查申请书》,在申请时一起提交。

 


  三、贯彻执行《准入条件》的几点要求
  《准入条件》是保障我国铅蓄电池行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第一部准入条件。现就做好《准入条件》的贯彻和执行工作提几点要求:
  一是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及企业集团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关要求,联系铅蓄电池行业的实际, 认真学习《准入条件》的各项规定,掌握要点,把握大局、统一思想,做好《准入条件》的宣传和贯彻工作。
  二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依据《准入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负责本地区铅蓄电池行业的整顿、规范、调整,要在深入了解本地区铅蓄电池行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准入管理工作。
  三是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要积极做好《准入条件》的宣传和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行业自律,不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引导铅蓄电池行业健康发展。
  四是广大投资者和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要切实转变发展观念,增强行业全局意识和环境保护观念,自觉执行《准入条件》的各项规定,主动实现行业的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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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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