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保险”缘何叫好不叫座

2013年03月04日 15:58 619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他山之石
  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和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的。在以美国为首的工业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不但在分散排污企业环境风险、保护第三人环境利益和减少政府环境压力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还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企业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损害的监督管理。
  国外有以下三种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模式:
 
 第一种,以德国为代表,即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该国《环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为了保证某些特别危险设备的经营人能够承担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设备经营人必须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约定一旦发生特定的损害,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
  第二种,以美国为代表,即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为原则的制度。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起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第三种,以法国为代表,即采取任意责任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已成为了责任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呈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促进了生态经济的发展。
  以美国为例,最早的环境保险是1977年出现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而环境保险市场是在其后10年才得以全面发展的。美国环境立法的推进和完善是其主要的发展动力。对环境风险管理和环境保险发展意义重大的法律,当属1976年的《资源保护和赔偿法》(RCRA)和1980年的《广泛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
  《资源保护和赔偿法》是第一部要求有害物质加工、存储和处理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持有者须提供经济赔偿能力证明的环境法律之一。根据这些规定,上述企业的经营者、所有者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对于经营过程所导致的环境损害,企业有经济能力进行物质清污,并赔偿受害者的身体伤害以及财产损失,企业须保持有效证明30年。
  有害物质经营许可证持有者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提供所需证明,包括保险单上的特别批注、履约保证、信用证、由第三者保存的现金、自保身份或者管理者可以接受的任何其他证明。而一般企业则会选择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广泛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CERCLA)旨在解决被弃或无人照管废物丢弃场所的废物问题,主要包括一些老旧垃圾场引起的环境损害。CERCLA实行“可追溯的、严格的和连带多方”责任。在确定法定责任时,超级基金不考虑污染方在废物处理过程中的实际注意程度。另外,如果损害是不可分的(一般是这样),任何一个潜在责任方则可能对于全部赔偿数额完全负责,而不管其个别责任实际有多大。
  环境保险的市场需求的增加,刺激了更多的保险人进入该市场。但是美国ISO1986年版CGL标准保单“绝对污染除外责任”的制定大大扭转了市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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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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