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矿产资源产权体系要敢于突破“禁区”

2009年10月19日 10:47 889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重点新闻


  二、矿产资源产权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1. 前提条件——市场主体权责利定位准确清晰。在矿业领域,市场主体不明至少可直接导致以下两个方面的严重后果:一是市场交易不平等。如果交易一方的产权主体越位、缺位,则交易行为便很难做到公平合理。例如,探矿权一级市场的“招、拍、挂”看似可以实现公平,但集所有权与行政权于一体的政府部门,首先将自己置于“旱涝保收”的超越地位,并以极为简单、极不负责的方式将“虚虚实实”的产品一抛了之。再如,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代表的政府部门,不能及时调整矿产资源相关费税的额度或比率,致使少数民营矿山企业在市场价格持续走高的背景下成为了“天价”的暴发户。二是投资行为不规范。一些地方的地勘行政管理部门事实上是扮演了超级企业的角色,在以宏观调控和产业拉动为初衷的投资中,既与法人财产“同股同利”,又不能像普通市场主体那样对其进行监督与考核。上述如此不甚规范的投资行为,必然导致矿业市场利益关系的严重扭曲。因此,必须将明晰市场主体作为矿产资源产权体系构建的前提条件。
  2. 基本目标——成本最小化与效率最大化并重。落后的产权制度可能导致管理成本的虚高与效率的低下,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单一产权体系已证明了这种论断,这也正是地勘行业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然而,超前的产权制度也同样能导致交易成本的虚高与效率的低下。这就要求与矿产资源相关的产权制度必须坚持以追求效率为目标,并充分兼顾管理成本与交易成本。需要正视的是,在地勘行业体制转轨的过渡期,由于过分强调国有地勘队伍产权的独立性,并割裂了与政府投资的内在联系,且在探矿权授予方面违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不但直接妨碍了优势生产要素的集成,而且最终导致交易成本和投资效率的失控。现代产权理论表明,明晰的所有权未必能够保证投资效率的最大化,只有合理的产权制度才是投资效率的根本保障。为此,在矿产资源产权体系的构建中,要积极引进竞争,但不要人为制造竞争。过度的竞争既是政府部门驾驭市场乏力的表现,也是产权制度残缺的标志。
  3. 重要方式——市场配置与政府配置协调统一。产权明晰既需要市场这只“看不见手”的主导,也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调控。首先,市场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产权领域里的各种要素流向受需求引导,受价格带动,作用之神奇往往令人瞠目结舌。然而,市场手段虽然万能,但并非全能,尤其是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领域,其局限性表现得尤为突出,基本问题是市场手段难以有效化解资本与人本的矛盾。例如,探矿权的“招、拍、挂”授予方式,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已宣告失败,可说是市场化配置方式走向极端的典型范例。然而,行政手段配置也不能乱用。在一些省区,地勘行政不给地勘队伍行政审批探矿权的背后,却是以种种“堂堂正正”的理由给自己配置探矿权,以至形成了“地勘行政走企业化路子、地勘队伍戴企业化帽子”的奇特局面。我们不得不充分重视在地勘行业体制转轨的过渡期,原本相辅相成的两种配置方式却被人为地对立起来。然而,断绝对地勘队伍行政性配置探矿权,只让其凭借劳务性收入进行资本积累,企业化的最终目标难免成为“水中捞月一场空”。
  4. 必克障碍——地下产权与地上产权水乳不溶。长期以来,矿产资源产权理论存在一个误区:埋在地下,“铁板一块”,神圣无比;开采过程,随意宰割,“挑肥弃瘦”;运到地面,任意流通,“沦落天涯”。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否则,矿产资源产权体系永远是“地下地上两相隔”。而一旦这一禁区有了突破,不但理论意义重大,并且现实影响深远:一是最大限度地制止矿产资源的破坏性开采。地下矿产资源产权一旦落实,矿山企业势必能从更长远、更全面的利益出发优化采矿和选矿方案,同时政府部门也可一定程度地削减监管成本。二是以更快的速度完成矿产勘查投资的回流。矿产品价格的大起大落必将使更多的矿产地成为呆矿,落实地下矿产资源产权可促使暂无开采价值的矿产地完成交易。三是鼓励企业及自然人参与矿产资源的战略储备。矿产品的地下储备成本远远低于地上储备成本,落实地下矿产资源产权定能促进矿产资源储备体系的较快形成。
  5. 保障基础——各利益主体权益关系和谐共生。与矿产资源产权体系相关的利益主体林林总总,彼此关系错综复杂。但无论哪一个利益主体的权益被忽略,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矿产资源产权体系的成本和效率。对此,充分尊重每一个利益主体的权益是矿产资源产权体系构建的基本要求。为此,必须遵守的原则是,处理好矿产资源产权体系中的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效率必须放在第一位,失去了效率就如同放弃了发展。公平应当放在第二位,因为公平可以在实现效率之后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调整和补偿。因而,决策者必须积极探讨实现公平的多种渠道和多种形式。只有决策者高瞻、以总揽全局的胸襟明察各利益群体的合理要求,感受不公平的群体才能看到实现公平的希望与目标。否则,各利益主体权益关系和谐共生的局面便难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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