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兼顾“三者”利益建设和谐矿区的意见

2013年10月29日 9:11 12485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三、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切实兼顾“三者”利益
  (六)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的利益关系。矿产资源开发必须兼顾地方政府、矿山企业、矿区群众三者的利益。各级政府要依法依规收取各种税费,严查各种偷税漏税,加强监管,确保有序、安全开发,保护好生态环境。矿山企业要做到保护性开采,坚持向安全要效益、向管理要效益、向市场要效益,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要按照以工补农的要求,在矿产资源开发收益中,切实兼顾解决矿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探索矿区群众土地作价入股矿产资源开发的机制,建立矿业权人对矿区人民财产的保险制度,推进矿区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七)切实解决矿区群众生产生活能源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民用煤问题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好群众生产生活用煤。同时,要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工程,逐步实现以气代煤,节约用煤,降低群众生活成本,实现矿区农村能源生态化、多样化。积极推进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有条件的矿区要及时做好瓦斯民用和瓦斯发电综合利用工作。要确保国家对瓦斯综合利用项目有关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积极协调瓦斯综合利用企业解决好矿区群众的生活用能源问题。
  (八)做好矿山企业健康发展的服务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pt电子游戏论坛/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矿山企业的服务工作,积极主动地为矿山企业调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矿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支持矿山企业健康发展。对矿山企业在生产中遇到的困难,要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尽力帮助协调解决。要坚决制止对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九)强化矿山企业的社会责任,大力发展矿区经济。在发展矿业经济的过程中,矿山企业要强化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地开展保护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生产、维护群众利益等工作;对通过培训的矿区农民群众,矿山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吸纳到企业就业。矿区村级组织要结合矿区发展的实际,因地制宜地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各县要紧密结合矿区农村实际,大力开展矿区新农村建设,帮助矿区农村编制、申报、落实、组织实施好经济发展项目。
  四、带着感情和责任,采取妥善方法化解矿群矛盾
  (十)带着感情和责任化解矿群矛盾纠纷。矿群矛盾往往是由于利益关系、群众生存条件受到损坏而引发。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积极主动、高度负责地化解矿群矛盾。要坚持维护群众利益和维护矿山生产企业利益并重,及时解决矿区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尤其是对造成群众房屋财产损坏、人畜饮水枯竭的,要积极主动地协调落实补偿补助和解决饮用水问题。
  (十一)采取依法、教育、疏导、协调的办法处理矿群矛盾。矿群矛盾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在处理矿群矛盾时,既要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又要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要采取思想政治工作与民主协商并重的办法,协调责任主体给予解决。对群众的过高要求,要注重引导教育,做到以理服人;对群众的一些过激行为要耐心疏导,切忌简单处置,激化矛盾;对极个别带头组织、煽动闹事者,要严肃依法处置。
  (十二)实行干部下访、领导包案的方式调处矿群矛盾。对已经形成的矿群矛盾纠纷,各地要坚持干部下访、实行领导包案制度,逐件落实包案领导和调处人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头接访、带案下访制度,深入一线、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调处措施,开展耐心细致的调处工作,确保矿群矛盾的化解到位,努力实现上访群众息访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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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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