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布2014年铟钼锡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商务部公告2013年第79号

2013年10月30日 14:39 1267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三、锡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一)生产企业。
  已获得2013年出口配额的企业及新申请企业,如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2014年锡出口配额: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新申请企业需投产三年以上,且上年度年产锡锭2000吨以上。同等条件下,采选冶综合类企业、产品链条长、深加工产品比例高的企业优先考虑。产量以经行业组织复核的内销数量为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投产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新建企业年产量需要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94号公告中相关年产量标准,且上年度出口供货量不低于300吨。供货量以经行业组织复核的数据为准。
  4.产品质量达到行业标准,并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认证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提供当年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6.企业所产产品为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视情况适当降低第一条第三、四款标准。
  7.冶炼企业所采购的锡精矿及初级产品均来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及取得合法手续的企业。
  8.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9.2010-2012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3年以上。
  2.注册资金在2000万人民币以上、西部地区流通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日期以文件下发日之前为准)。
  3.已获得2013年出口配额且2010-2012年有锡出口实绩(2013年新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暂不考核其实绩),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
  4.流通企业采购的产品需来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合法手续的企业。
  5.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认证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7.2010-2012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8.有生产实体的流通企业可参照生产企业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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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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