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

2013年11月01日 11:14 861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十三条 实地核查可以选择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同时填制《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工作记录》。
  (一)现场踏勘;
  (二)拍摄取证;
  (三)走访群众,约见当事人,并制作谈话记录;
  (四)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座谈;
  (五)调阅卷宗,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六)其他有效方式。
  第十四条 国家土地督察局在开展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时,发现土地违规违法行为属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应当协调、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土地违规违法行为。
  对涉及土地管理的大型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重大紧急问题,应当现场协调、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门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恶化。
  第十五条 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在获得重大土地问题信息后24小时内迅速启动实地核查,对涉及土地管理的大型群体性或者突发性事件等重大紧急问题,应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报告工作进展,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对其他重大土地问题,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特殊情况下,经请示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同意,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限。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另有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完成。
  第四章 核查报告
  第十六条 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结束后,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及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问题来源及基本情况;
  (二)核查组织开展情况及查明的事实;
  (三)现场督察处置的事项及效果;
  (四)对问题性质的界定及责任认定;
  (五)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第十七条 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当及时跟踪督察重大土地问题的处理进展和后续工作,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报告。
  第十八条 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结束后,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当对《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工作记录》、核查报告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归档或者建立电子档案备查。
  第五章 工作纪律和责任
  第十九条 负责实地核查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核查资料,不得随意泄漏、扩散核查工作的内容和进展情况。未经审核同意,不得以个人或者单位名义就被核查重大土地问题的定性及处理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国家土地督察局开展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检查不力,或者给督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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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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