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

2013年11月11日 15:52 1589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探矿权采矿权网上出让公告应当在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公开发布。
  网上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矿业权出让公告,也可以是多宗矿业权的联合出让公告。
  出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和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交易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简要情况,包括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地理位置、面积、范围、矿种、资源概况、出让年限等;
  (三)竞买人资格要求;
  (四)获取交易文件的途径和申请的起止时间;
  (五)交易的时间;
  (六)竞价方式、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数额及方式和期限;
  (八)风险提示;
  (九)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探矿权采矿权网上出让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20天。
  第十一条 省、设区市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交易机构应当通过全省政务信息网(外网)录入出让公告、项目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等信息,确认录入信息准确后,上传至网上交易系统发布。
  系统操作人员应当按实名制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并对操作指令负责。
  第十二条 竞买申请人可在网上浏览获取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相关信息,并可以自行现场踏勘。出让人及交易机构不组织现场踏勘活动。
  第十三条 网上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设有底价的,应当在出让公告中明确为有底价出让,并在网上公告的同时,在本级监察机构监督下将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底价录入网上交易系统。
  第十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网上出让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原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网上拍卖、挂牌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网上拍卖、挂牌时间相应顺延。
  第三章 竞买申请
  第十五条 竞买申请人应当通过江西省数字证书服务机构取得有效的数字证书,参与探矿权采矿权网上交易活动。竞买申请人登记信息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到数字证书服务机构进行信息变更。
  竞买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好密码及数字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毁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的,应当及时到原办理机构办理挂失,并重新申领。
  第十六条 竞买申请人提交竞买申请之前,应当仔细阅读网上出让公告、项目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按要求登录网上交易系统填报真实有效的相关信息。
  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出让项目信息、交易须知和其他相关文件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提示等无异议并完全接受。
  竞买申请人同时竞买多宗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分别申请。
  第十七条 竞买申请人应当以本人的身份,根据网上交易系统随机生成的保证金子账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宗探矿权采矿权,同时竞买多宗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分别交纳竞买保证金。
  在规定时间内足额交纳了竞买保证金至指定账户的竞买申请人(以保证金到达指定帐户时间为准),即获得竞买资格。竞买申请人没有按时交纳或者未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的,不能获得竞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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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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