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试行)

2013年11月11日 15:52 1589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二十九条 竞得入选人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持在线打印竞得入选人确认书、缴纳交易服务费的有关凭证和出让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等文件要求提交的相关资料,到省或设区市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交易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审核无误后,确认竞得人并签订《成交确认书》。
  竞得入选人资格审核不能通过的,竞价结果无效,交易服务费不予退还,该宗探矿权采矿权重新出让。
  第三十条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交易机构和竞得人的名称、地址;
  (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名称、地理位置、矿种、面积、出让方式;
  (三)成交时间、地点和成交价格;
  (四)交易机构、竞得人对出让过程和出让结果的确认;
  (五)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签订时间;
  (六)竞买保证金的处置办法;
  (七)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章 结果公示
  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矿产资源)交易机构应当在网上交易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江西省国土资源交易网、江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将成交结果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公示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竞得人的名称、注册地址;
  (二)成交时间、地点;
  (三)竞得的矿种、勘查区块、开采范围等简要情况;
  (四)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格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
  (五)申请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的时限;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竞得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章 其他规则
  第三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按规定足额缴纳交易服务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后予以退还。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网上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竞买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布中止或者终止网上出让公告,并中止或者终止交易活动:
  (一)司法、监察机关依法要求中止或者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二)因相关政策、规划变化等原因,对探矿权采矿权勘查、开采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三)因不可抗力、系统重大故障、网络入侵等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应当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网上交易中止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内不能恢复交易的,该项交易自动终止。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全额退还。
  交易中止前已取得竞买资格的,其竞买资格在本次交易期内(含中止交易期及恢复交易后)有效。
  网上交易中止事项消除后,出让人应当在恢复交易前2个工作日,在网上交易系统发布恢复网上交易公告,重新明确交易截止时间,恢复网上交易。
  第三十六条 因竞买申请人使用的计算机遭遇网络堵塞、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遗失数字证书、遗忘或者泄露密码等原因不能正常登录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申请、报价、竞价的,后果由竞买申请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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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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