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2013年11月21日 9:8 1076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三、矿山设计、工艺装备和技术指标
  (十三)黄金开采矿山必须具有经批准的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施工图,并按经省黄金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企业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填制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和井下对照图、排水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技术档案资料。
  (十四)新建项目必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和矿石性质的先进采选方法、技术、工艺和装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十五)金矿矿山地下开采回采率达到85%以上,露天矿山达到95%,地下矿山采矿贫化率不超过15%、露天矿山不超过5%。
  (十六)开发金矿资源应进行选矿试验研究,最大限度提高选矿回收率。易处理金矿黄金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85%,难处理金矿黄金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60%,低品位金矿堆浸黄金回收率不得低于55%,其它有价元素回收率不得低于设计标准。
  (十七)黄金生产单位能耗不得超过设计标准,废水循环利用率大于90%。
  四、矿长、专业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十八)小型矿山:矿长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具有必要的矿山专业知识,并经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矿山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或相当学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地下矿山必须有3名以上、露天矿山必须有2名以上矿山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九)中型及以上矿山:矿长应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经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矿山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矿山必须配齐采矿、机电、通风、地质、测量、爆破作业、选矿等专业技术人员,以及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特殊工种技术人员。
  对现有矿山达不到规定学历要求的,须在2011年底前通过培训取得规定学历。
  (二十)矿山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矿山企业应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二十一)有关部门应当对矿山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合格后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五、环境保护
  (二十二)加强环境保护,严禁矿山企业破坏及污染环境。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有与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相适应的污染物处理能力和生态恢复措施。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十三)新建采选项目在设计阶段必须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并同步建设综合利用、排土场、尾矿库等相应设施,对废渣、废水要进行再利用,弃渣应进行固化、无害化处理,污水全部回收利用。
  (二十四)矿山企业应将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作为主要的工艺环节,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有计划实施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提取专项费用,按规定足额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系统,按计划及时治理恢复因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地下开采应采用充填采矿法或嗣后充填工艺技术,将采矿废石等固体废弃物回填采空区,控制地表塌陷,保护地表环境。
  (二十五)新建和生产矿山土地复垦率应达到100%(全面复垦);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率应达到100%(全面治理)。
  (二十六)矿山采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含氰废水应实现“零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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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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