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矿采选行业准入条件

2013年11月21日 9:8 1076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六、安全生产与卫生防护
  (二十七)矿山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程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预防事故的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或者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十八)矿山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必须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竣工验收。
  (二十九)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障安全投入,依法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参加工伤保险和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三十)矿山企业应该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采掘、通风、运输(提升)、供配电、防排水等系统应当符合安全规程相关规定。
  七、监督管理
  (三十一)新建和改扩建金矿项目时,各有关部门对金矿采选建设项目的审核、投资管理、建设规划、采矿许可、用地审批、环境评价、安全生产、工商登记等必须符合本行业准入条件。现有矿山企业必须在2010年底前达到上述准入条件。规定期限满后达不到上述准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三十二)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项目投产前,必须经由省黄金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和有关专家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生产。经检查验收未达到准入条件的,各相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矿山,一律不得投产。
  (三十三)新建、改扩建矿山项目和现有矿山的生产能力,须经省黄金管理部门核定和复核。
  (三十四)各级黄金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等管理和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地区黄金采选企业执行行业准入条件情况实施督查。
  (三十五)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矿山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黄金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得批准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安全审批手续,林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林地使用报批手续,金融机构不予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不予供电。被依法撤销有关许可证件或责令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十六)省黄金管理部门将定期公告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矿山企业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八、附则
  (三十七)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相关规定,若国家今后有修订,则按修订后的国家规定执行。
  (三十八)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独立金矿、共生金矿的开采和选矿企业。
  (三十九)本准入条件由省经信委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省黄金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四十)本准入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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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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