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11月21日 10:27 866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九条 地质环境专家因健康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参加专家组地质环境技术业务等相关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可退出专家库。
  连续2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盟市、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其评审组织单位抽取或组织的地质环境技术业务工作及有关活动的,或未按要求参与年度考核有关事宜的,视为自动退出。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有权解聘。
  第十条 专家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照本管理办法,积极参与专家组的各类工作,为地质环境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意见、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专家库专家,不得擅自以自治区专家库专家的名义,组织或参加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与地质环境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自治区地质环境评审专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评审;
  (二)地质环境项目(包括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与地质公园、矿山公园建设、地质灾害防治)立项论证、实施方案、设计评审及其项目的检查验收;
  (三)古生物化石鉴定及申请发掘方案的评审;
  (四)申报自治区级地质公园、矿山公园设立、规划、建设等评审、检查验收;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报告评审;
  (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实施、地质遗迹保护等有关技术业务的指导、培训、检查;
  (七)参与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管理重大课题研究,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等管理政策、技术要求调研、论证、起草等相关工作;
  (八)承担其他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技术支撑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对评审事项提出署名的评审意见,并对其终身负责。
  评审专家组组长在各评审专家意见基础上,汇总起草评审专家组评审意见,经评审专家组讨论通过后,共同签字生效。有保留意见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评审本人所在单位的评审事项;
  (二)评审本人参与工作或被聘为技术指导的评审事项;
  (三) 存在可能影响对评审事项客观、公正审查的其他情形。
  已被抽取,但本人应当回避的,须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应急专家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协助处理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指导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到事发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专家参与应急工作后,应将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受委托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应急机构。
  (二)参与重大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评估、性质和责任认定;
  (三)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重大课题研究,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提供依据;
  (四)参与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承担其他与地质灾害应急有关的工作。
  第十五条 应急专家受委托执行突发地质灾害时间应急处置、调查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和培训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指派部门或聘请单位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标准报销。
  派请应急专家参加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现场处置和地质灾害应急咨询工作的单位,应当为专家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专家人身安全;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法律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供专家参考。
  第十六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自治区、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为其提供必要的时间和原工作待遇保障。
  第十七条 专家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相关单位或部门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发布所承担事项的涉密信息,违反有关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专家资格,如造成损失,将视具体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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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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