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做好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

2013年11月26日 16:14 9290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三、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
  (九)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或受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省和市(地)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并接受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上级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的业务指导。
  (十一)矿业权招标标底、拍卖或挂牌出让底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成矿地质条件、矿种、储量规模、开采技术条件、国家产业政策、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
  对勘查程度较低或地质资料不全无法按照矿业权评估准则进行评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提供储量检测核实报告后,由评估机构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简易评估作为确定矿业权底价的参考依据。
  (十二)受委托的矿业权交易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42号)要求,做好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
  (十三)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指导中标人、竞得人办理矿业权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依法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监督管理
  (十四)县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矿业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投标人、竞买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及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谋取中标或者竞得的,其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六)矿业权评估机构在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中泄露评估信息和有关资料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取消其在我省从事矿业权评估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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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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