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十项措施的通知》

2013年11月29日 9:3 14151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落实好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项目所得,实行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落实好增值税优惠政策。对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认定,企业销售自产生产原料中掺兑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掺兑建(构)筑废弃物废渣、煤矸石比重不低90%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企业销售自产的利用余热、余压或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企业销售自产燃煤电厂及工业企业烟气脱硫生产的副产品,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50%的政策。
  九、优先满足土地供应
  积极落实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30个骨干企业建设项目用地优先保障,对5个园区内的建设项目用地重点保障,对引进的、生产省内急需产品项目用地在省留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放宽土地出让价控制。对省优先发展的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分别超过国家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提高行政服务水平
  强化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明确一位负责同志主抓节能环保产业,并会同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组成专门班子,具体负责有关谋划、协调工作;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加大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推进力度。简化审批手续。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备案,一律在所在县(市、区)或园区办理;在不涉及新增土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新增建筑面积和不改变建筑结构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办理国土、规划等手续;对完成规划环评的园区引进的省内急需节能环保装备、产品生产项目,简化环评内容,重点加强施工现场监管、竣工验收及日常管理。加强行业指导。建立节能环保产业统计报告制度,骨干企业、园区、基地要在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生产经营进展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发布行业动态信息和政策措施;省有关部门要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强化监督监管,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全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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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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