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3年12月02日 9:20 41724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
  1、结构调整和优化方向
  (1)矿山企业开采规模结构调整
  结构调整方向:矿业开发适度集中,矿业布局不断优化;矿业生产总量适度增长,矿山总数适量减少;竭制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加快小型矿山整改联合,促进矿山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转变。
  规模结构调整重点:坚持矿山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匹配原则, 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准入条件;做大做强钢铁、有色金属、磷盐化工、建材产业;加快大、中型矿山企业改组、改制和资产重组; 积极引导小型矿山整改联合, 提高采选技术水平; 对开采零星分散资源的小矿山,有选择地予以保留, 并在技术上给予支持; 对不符合生产条件、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不匹配、破坏或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扭亏无望的矿山企业予以整改或关闭。
  (2)矿业技术、产品、采选冶结构调整
  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先进、适用的采选冶及精深加工技术, 改造、提升传统矿业, 淘汰落后设备、技术和工艺。
  调整矿产品结构,增强矿产精深加工产品开发和生产能力, 延长产业链和产品链, 提高矿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增强矿山开采能力,挖掘矿山潜能;加大科技创新力度, 鼓励开发低品位、难利用的矿产资源;进一步稳定铁、铜等金属矿产选冶能力, 加大磷、盐等化工矿产、建材和优质高效非金属矿产后续加工能力。
  2、矿产资源开发整合
  (1)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分类处置;淘汰落后,扶优扶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公开公正。
  (2)整合范围
  --重要矿产:煤、铁、铜、金、磷、盐、石膏、水泥用灰岩及地热、建筑用石料类等矿产。
  --重点矿区:矿山布局不合理,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矿区;开发秩序混乱,矛盾突出,纠纷不断的矿区;国有大矿周边矿区;小矿密集区;开采主体多、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区;位于地质环境脆弱区范围内的矿区。
  --其它:影响大矿统一开采的小矿山;多主体开采同一矿体的矿山;生产系统交叉重叠或井巷彼此相互贯通的矿山;采选加工脱节、挖矿卖矿的磷、水泥用灰岩等工业基础原料类矿山;开采方法和技术设备落后、资源利用水平较低的矿山;优矿劣用、破坏浪费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以开采一般矿种为名盗采其他重要矿种的矿山;生产规模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管理水平低、经营粗放、存在安全隐患、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差的矿山。
  (3)整合方案
  --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 凡能够与大矿进行整合的, 由大矿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采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
  --国有矿山企业之间的整合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采用资产整体划拨的方式进行;整合矿山原则上不得扩大矿区范围, 确需扩大的,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整合后矿山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得低于规定的开采规模要求。
  --整合期间,整合区域及其毗邻地区暂停新设探矿权、采矿权。
  --列为整合对象但不愿参加整合的矿山,其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变更手续。
  --已列入关闭名单的矿山企业以及按照法律法规应予关闭的矿山企业不参与整合,其资源需要重新开发利用的,根据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矿业权。
  通过整改、联合、重组、关闭等方式,2010年全省矿山总数由5156家减少到4072家;2015年、2020年在此基础上分别减少到3759家、3500家左右。
  (4)非整合矿山处置
  --保留矿山:各类证照齐全;矿山布局符合规划;勘查程度达到开发利用要求;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和生产设计科学合理;符合最低开采规模要求,且与矿山占用资源储量相适应;实行全层开采、贫富兼采且回采率达到规划要求;开采磷、盐、水泥用灰岩等矿产的企业,具有配套的采选矿加工能力或与后续加工企业形成了采选加工联合体;遵守开采总量调控等相关管理规定且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环保措施到位,保障有力;履行了采矿权人各项责任和义务。
  以上矿山可不参与整合,但应鼓励其作为整合主体,按照有关要求,整合周边的小矿山。
  --整改矿山:矿山布局、采选加工衔接、资源利用与保护、矿山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基本具备矿山保留条件,但开采规模偏小,与矿山占用资源储量不相适应,批大建小,超能力、超计划生产,勘查程度偏低,基础储量不足,回采率未达到要求,环保措施尚未完全到位。
  凡列为整改的矿山,必须拟订整改方案,整改期间,原则上停止生产;通过整改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关闭矿山:位于禁止开采区、矿界内资源已枯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关闭擅自恢复生产;以采代探的非法采矿点;拒不整改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矿山。
  关闭矿山,一律依法注销采矿许可证。
  3、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
  (1)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我省资源特点及开发利用现状,参照国土资发[2004]208号文件精神和《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08~2015年)》,制定我省相应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指标(附表14、附录27)。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是新建矿山准入和换证矿山许可的必要条件。
  (2)矿山最低服务年限
  大型矿山不小于20年,中型矿山不小于10年,小型矿山不小于5年(见附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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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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