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国外电子垃圾涌入我国四点建议

2013年12月16日 9:0 558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再生金属资讯


  (二)全球已形成灰色产业链,巨大利益驱动电子垃圾流入我国
  目前,全球围绕电子废弃物已经成立了庞大而完整的灰色产业链。在这条产业链上,发达国家为了自身经济发展而有意转移污染,将环境风险转嫁给发展中国家,其目的是不想让环境保护成为束缚自身经济发展的枷锁。与此同时,面对日益上涨的资源及原材料价格,发展中国家的厂商试图通过进口电子废弃物以相对较低的成本获取所需资源,各地方政府也可从中获得一定的财政收入并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例如,在全球最大的电子垃圾城广东贵屿镇,人口还不足20万的小镇,37.5%的人口在3200多家企业和家庭作坊中从事电子垃圾回收。仅2010年,全镇废旧电子电器等回收加工利用就达220万吨,行业产值达到了50亿元。正是这种经济上的短视行为导致他们全然不顾进口电子垃圾对本土环境带来的严重危害。
  (三)《巴塞尔公约》存在重大漏洞,导致其作用发挥极其有限
  《巴塞尔公约》是国际公认的管制跨境运送及处置危险废物的国际协议。然而,不胜枚举的先天不足致使《巴塞尔公约》的抵御作用大打折扣,甚至被一些法学界人士称为“不充分的国际法律规范”。一方面,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电子废弃物产生国和出口国——美国并不在《巴塞尔公约》缔约国之列。另一方面,公约本身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纰漏。比如,至今仍无法为危险废弃物做出清晰定义、很多条款还存在用词模糊甚至相互矛盾的现象。即使是一些《巴塞尔公约》的缔约国或地区,也会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漠视公约中规定的义务或在当地相关法律上出现重大漏洞。
  三、对策与建议
  面对不断涌入的电子垃圾给我国生态环境和国民健康带来的严重危害,我国必须从法律制度建设、经济发展思路与战略调整、电子废弃物体系化管理,以及加强国际合作等主要方面着手,积极行动,采取多管齐下的强力应对措施,全力阻止国外电子垃圾的大量涌入。
  (一)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
  在相关立法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比较完备的立法机制,构建完善的电子废弃物管理法律体系。目前,应考虑建立和完善控制电子废弃物跨境转移的法律体系;建立完善的责任体系,对电子废弃物的进口和进口者责任进行更加严格的规定,对本国的电子废弃物处理以“生产者责任延伸”模式进行有效管理。在对电子废弃物污染的救济方式上,可引入具体的诉讼制度,让更多公众参与防治污染。在执法与管理层面上,完善相关执法管理体制,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控制国外电子废弃物的流入。
  (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绿色经济发展模式
  我国应抓住当前全球产业体系调整的机遇,加快促进产业价值链提升,将当前出口导向型和资源依赖型的经济发展模式转变为扩大内需型与技术支柱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减少原材料及资源类产品的出口。要把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国创造”,降低经济发展对资源的依赖程度。要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将“资源—产品—废弃物”转变为“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发展模式,加强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降低国内资源的流失,提升资源利用率。在电子产品的设计生产方面,应大力研发新型可循环利用的绿色材料;在电子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等过程中,实施“绿色工程”,争取从源头上消灭或控制电子废弃物,使源头污染对人类健康及环境的危害最小化,从而减少电子废弃物的危害。
  (三)完善回收利用体系,提升处理电子垃圾的技术工艺水平
  针对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不够完善、回收利用率低,以及电子垃圾处理仍然以家庭手工作坊或技术水平低的小型工厂为主等突出问题,完善我国的电子废弃物回收渠道,促进其统一回收。应着手建立布局合理的电子垃圾回收中心,形成对电子垃圾收集、储存、处理以及循环利用的科学运行的电子垃圾回收体系。要不断提升电子垃圾处理技术工艺水平,大力扶植相关的大型专业性强且技术先进的回收处理工厂。鼓励企业充分回收利用本国的电子废弃物,有效减少外国电子废弃物的进口量。
  (四)加强双边和多边国际交流合作,积极订立有关协定
  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相关国家签订专门的双边协定,或在双边协定中加入相关条款限制电子废弃物贸易。例如,由于美国至今尚未批准加入《巴塞尔公约》,可以考虑尽早与美国签订关于危险废弃物的进出口协定。重点加强我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以集体的力量共同应对发达国家制定的不合理条款,使国际规则的制定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阶段,符合发展中国家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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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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