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

2013年12月17日 10:28 3604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八章 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体系,发挥规划的政策调控作用
  (一)本规划经九江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报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具有法定效力,规划目标纳入九江市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计划。
  (二)九江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规划的主管机关,负责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有关部门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根据本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各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规划主要指标要纳入同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同意,上报批准后实施。
  (四)建立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完成市、县(市、区)二级矿产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建设,并与省、部矿产资源信息系统联网,以规划管理信息化带动管理科学化和服务社会化。
  (五)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矿区规划相结合的矿产资源规划体系,在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重点矿产、重点矿区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专项规划。各类规划经批准颁布后,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及保护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必须以规划为依据。
  二、全面推进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法规建设,依法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地方性矿产资源行政法规和规章建设。根据国家、省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本规划要求,制定《九江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办法》、《九江市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建立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法规政策体系,提出规划实施管理程序、实施效果评价、监督管理、规划调整、违反规划强制措施等规定,维护矿产资源规划在决策过程中的权威地位,确保规划对矿产资源各项工作的控制,保证规划政策的全面实现。
  (二)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争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矿产资源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推广普及矿产资源法律知识,搞好矿产资源规划宣传贯彻,提高各级领导对矿法和规划的认识,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矿山企业和采矿权人依法开采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开展矿产资源形势与矿产资源国情教育,在全民中牢固树立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和十分珍惜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意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四)加强矿产资源执法监察,规范矿产资源行政管理机关执法行为。规划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对规划实施的监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及管理必须以规划为依据,对不符合规划的矿业开发行为和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要依法查处,维护规划的权威性。
  三、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保障和促进规划的实施
  (一)建立规划目标任务分类管理制度。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目标任务主要包括地质找矿目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利用水平目标、矿山环境保护目标、矿业权投放以及分区管理目标等。各级政府要制定分类落实规划目标任务的政策和办法,对规划目标任务实行分类管理与分类指导,建立以目标任务管理为主线的规划实施管理制度,保证规划实施和规划目标实现。
  (二)建立规划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制度。规划的实施与矿政管理年度工作安排相结合,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部署相结合,与矿业权市场建设相结合。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将规划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实行总量控制的矿种及开采总量提出年度调控意见、对矿业产业结构调整方向、规划分区调整目标、探矿权采矿权投放量和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区域提出年度实施意见,并落实到地区和矿区。
  (三)建立矿产资源规划预审制度。探矿权采矿权的设置、申请、审批以及协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产资源勘查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申请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新建矿山选址用地等,必须通过规划预审,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制。从源头上引导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实现矿产资源科学有序管理,保障矿产资源规划实施。
  (四)建立规划实施检查考核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列入国土资源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开采总量控制、矿业权设置、新建矿山准入条件控制、规划分区管理、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项目、资源节约利用与综合利用情况以及规划目标任务实施情况等。同时,实行规划实施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和中期评估报告制度。
  (五)建立规划实施社会监督制度。矿产资源规划涉及各方面利益关系,逐步建立公众参与、规划听证、规划公示、管理公开等制度,加强规划宣传,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规划科学性、可行性。
  四、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宏观调控能力,提高科学管理矿产资源的水平
  (一)强化政府对矿产资源宏观调控职能,提升矿政管理能力。健全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突出政府对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主导作用。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管理权限,加强管理职能,提高资源管理水平,保障规划实施。
  (二)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进矿产资源资产化管理,大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矿业权市场运行规则和流转运行机制,增强政府对矿业权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强矿业权一级市场管理,形成对矿业权一级市场的政府垄断,积极推进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的最大化。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依法加强矿业权转让管理,实行矿业权有序转让和优化配置。
  (三)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新建矿山必须缴纳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生产矿山必须按规定进行环境治理,闭坑矿山进行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督导矿山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与植被恢复工作。
  (四)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体系,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全面实行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和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检查制度,逐步实行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制度,强化矿山企业资源消耗自我约束机制,在有效维护国家权益的同时,建立矿山企业珍惜利用资源的经济调控机制。
  (五)实施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激励机制。建立低品位矿利用制度、尾矿资源开发利用制度、暂难回收利用资源管理制度,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统计制度、公告制度、申报认定制度、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形成资源合理利用与循环利用的长效机制,支持和鼓励矿产资源的二次开发利用,减少矿产资源消耗,有效地节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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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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