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

2013年12月17日 10:28 36043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二)矿产开发规模结构调整
  铜矿、钨矿、水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砂是我市优势矿产,资源储量丰富、矿山可实行联大,集约经营;饰面用板材、煤矿、建筑用砂等矿山结构不合理,均为小型矿山,尤其是煤矿、饰面用板材等矿山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低,开采规模与矿床资源储量规模不符。为了合理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根据我市矿产资源的特点和矿业长远发展要求,对各小型不具最低开采规模矿山进行整合、兼并。以2007年全市矿山企业758家为基数,到2010年矿山矿山总数减少三分之一,即矿山总数控制在500处以内。压缩重点是限制开采的矿种。其中钨矿山从8处通过整合,兼并保留4处,关闭煤矿年开采量小于3万吨矿山。饰面石材和建筑石料矿425处到2010年压缩到250处,砖瓦粘土矿由268处压缩到2010年100处,根据实际情况到2015年逐步实现砖瓦原材料非粘土化。通过矿产开发结构调整,实现规模开采、集约经营和大、中、小矿协调发展的布局。
  (三)矿业技术结构调整
  引导矿山进行技术改造,更新采选矿设备,水泥工业推广新型干法生产技术,淘汰立窑生产线,降低环境污染,提高安全保障和生产效率,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在科技水平、产品结构、工艺性能、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从根本上得到改善;淘汰技术落后矿山,关停资源浪费、矿山环境问题突出、安全无保障的小矿山;鼓励煤矿企业提高机械化采掘程度,推广煤炭洁净加工转化和利用技术;重点开展提高铜精矿品位和选矿、冶炼回收技术,尾矿综合利用技术研究;钨矿产业开展超细粉体材料、新型硬质合金及工具生产、制造技术引进;水泥工业要以新型干法生产为主,新型干法生产工艺比重要达到80%以上;加强非金属超细、提纯、改性等精深加工研究,重视纳米材料研究,开拓非金属应用新领域。
  (四)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
  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我市矿产资源特点及开发利用现状,参照国土资发[2004]208号文及省级规划要求,制定我市相应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指标。
  矿山最低服务年限:大型矿山大于30年、中型矿山大于15年、小型矿山及小矿山大于5年。
  四、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一)发展矿产资源领域循环经济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与环保要求,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和“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原则,以资源节约型、清洁生产型、利废环保型为重点,加强新型轻质建材陶粒岩开发利用及尾矿、工业废水、废气、余热循环综合利用,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循环经济,积极推广综合利用工程。
  板岩资源化综合利用工程。加强饰面板岩开发利用,探索发展固体废弃物生产新型轻质建材陶粒岩综合利用产业。
  武宁锑矿工业废气综合回收示范工程: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回收冶炼尾气中SO2。该项目已通过江西省科技厅论证,建议尽快推广实施,减少对大气的污染、提高矿山效益。
  亚东水泥厂余热发电示范工程:在加快扩大水泥生产的同时,开发余热发电循环利用工程,节约能源,降低成本。
  循环水利用工程:各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实施循环水利用,节约水资源,减少废水排放,减轻废水对水土污染。
  (二)节约利用矿产资源
  1、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2010年我市主要矿产开采回收率和选矿回收率较2007年提高2—5%,综合回收率较2007年提高5—10%。其中,煤矿开采回采率平均提高5%;铜矿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分别提高2%;钨矿开采回采率提高5%,选矿回收率提高2%,锑矿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分别提高3%。锡矿开采回采率提高2%,选矿回收率2%,金矿开采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分别提高3%;萤石矿开采回采率提高3%,选矿回收率2%。
  2、开展低品位、难选冶矿石选、冶技术研究,引进先进的选矿技术、装备和工艺流程,开发利用低品位、难选冶矿石。如大湖塘钨矿一矿带细脉浸染型钨矿,储量大、品位低、选矿回收率低,应鼓励矿山企业与科研单位开展选矿技术研究,提出低品位矿选矿新工艺。彭山锡矿主攻胶锡矿选矿工艺技术研究,解决选矿难问题。
  3、鼓励矿山企业研究开发铜、钨、锡、萤石、多晶硅等矿产品深加工技术,延长产业链,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体系。
  4、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建立低品位矿石(尾矿)二次回收示范工程,提高资源利用率。
  (三)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查明主矿产、共生和伴生矿产的综合经济价值,合理制订综合开发利用的工业指标,综合圈定矿体和计算储量。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研究,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规划期间,新建矿山必须有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到2010年,矿产资源总回收率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在2007年基础上各提高2个百分点。大、中型矿山开展综合利用矿山数要占矿山总数的90%,在大中型矿山企业中,估算了资源储量的共伴生元素综合利用率要达到75%以上,有用元素综合利用率达到60%;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
  五、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应的专项规划,设立新建矿山企业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一)规划条件
  符合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总量调控,结构调整和区域布局要求,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床)的矿产储量相适应,不得低于本规划确定的相应矿床规模的最低开采规模与服务年限,一个矿区原则上审批一个采矿主体。
  (二)资质条件
  凡新设立的矿山企业必须具有与矿山开发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装备、人才条件,必须有查关矿产资源开发工作经历和矿山采选冶专业能力。
  (三)技术条件
  具有经评审认定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经批准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经批准颁发的矿山企业安全合格证和矿山安全生产方案;矿山开发技术经济指标、“三率”指标、共伴生矿产及尾矿综合利用必须符合有关规划要求。
  (四)环保条件
  符合本规划确定的新建矿山环境准入条件。
  第六章 利用市外资金、技术、资源和市场
  一、充分利用外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一)进一步改善矿业投资环境,按国际惯例运作,对投资者坚持互利互惠和执行非歧视性的国民待遇,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吸引市外资金投入我市矿产勘查开发。鼓励并依法保护市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在我市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二)制定积极的外商矿业投资政策,扩大矿业对外开放的领域,改善矿业投资环境,为外商投资和本市矿业企业对外合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允许市外投资者与本市合作者以非法人合作组织的形式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外商投资企业和非法人合作组织发现具有商业价值的矿产后,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取得采矿权的条件,我市保障其依法获得采矿权。
  (三)鼓励市外投资者独资或与本市矿山企业合资、合作,提高采选冶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提高市场竞争力。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具有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方法,有利于提高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四)鼓励市外投资者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勘查我市铜、铅、锌、钨、锡、锑、金、银、煤、萤石等矿产资源;策应国家能源开发战略,大力支持在我市勘查石油、天然气、铀、煤等矿产资源;支持市外投资者与本市矿山企业合资、合作开展接替资源勘查;允许市外投资者收购本市资源危机矿山实施危机矿山找矿计划。
  (五)加强利用外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法制建设和政策引导,明晰、简化、规范外商投资审批程序,及时提供地质、法律、政策、管理等各种信息服务。市、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参与合资、合作办矿,不得非法向市外投资者提出各种形式的股份或者利润分成要求,不得乱检查、乱摊派,不得非法增设收费项目;积极改善本地区的外商投资条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维护矿业秩序,保障市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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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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