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13年12月18日 9:19 33337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四)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
  采矿权人或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推广应用先进的采矿方法和选矿设备及工艺,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降低采矿贫化率;加强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至2005年,大中型石灰岩采矿回收率达到93%以上,小型以下采矿回收率达到90%以上;铁矿的采矿回收率达到90%以上,选矿回收率达到80%以上;锰矿的采矿回收率达到85%以上,选矿回收率达到80%以上;金矿的采矿回收率达到86%以上,选矿回收率达到80%以上。至2010年,大中型石灰岩采矿回收率达到95%以上,小型以下采矿回收率达到93%以上。铁矿的采矿回收率达到93%以上,选矿回收率达到85%以上;锰矿的采矿回收率达到88%以上,选矿回收率达到85%以上;金矿的采矿回收率达到90%以上,选矿回收率达到85%以上。建筑用砂石矿(料石和破碎加工混合矿)采矿回收率达到80%以上,建筑用砂石矿(卵石或非破碎加工矿)采矿回收率达到92%以上,砖瓦用粘土矿的采矿回收率达到93%以上。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甘肃省矿山企业“三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对境内矿山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及时写出考核总结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各矿山企业“三率”指标的考核结果要作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依据,各矿山企业要有机构或专人负责“三率”指标的考核管理工作。
  加强优质石灰岩、石膏、大理岩、花岗岩、石英岩的应用研究。引导和推进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积极开展矿产资源特别是伴共生矿产资源及“三废”的综合开发利用,不断提高单位能源和矿产资源的经济效能。鼓励对废旧金属及其它资源的二次回收利用。
  (五)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及采矿权设置条件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对申报新建矿山企业或个人开采矿产资源设定开采准入条件:
  1.采矿权申请人资质要符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
  2.拟申请开采的区域和矿种要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关于开采矿种和规划分区及布局的要求;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的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要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调整方向,开采量符合宏观总量调控要求,开采规模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
  4.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要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要求;
  5.采矿权的取得方式要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要求。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设置采矿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审批办理开采的相关手续。
  六、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要认真贯彻落实“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地复垦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执行矿山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制度。推进矿产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作协调发展,尽快改变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先破坏后治理或只破坏不治理的不良状况,切实整治矿山生态环境。矿山企业要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因采矿造成的地面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统一。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和地质灾害的减灾防灾及汛期地质灾害的预防。
  (一)新建、改建、扩建矿山的生态环境保护
  新建、改建、扩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采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避免或减少对大气、水、耕地、草原、森林等的不利影响和破坏。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必须依法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应包括水土保护、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及建设用水调查等内容,并按照规定严格执行。
  新建、改建、扩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必须按投资额2.4%以上的比例,提取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用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范围是矿山企业的矿区范围内及矿山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可能严重影响到的矿区范围外的区段。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是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定要求,即:矿山“三废”得到综合利用及排放达标,生态环境得到恢复或绿化,土地得到复垦,废石得到处理或堆放整齐而不影响泄洪,无地裂缝、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等隐患存在。
  必须严格执行经有关部门审批的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污染物进行治理,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污染和植被破坏。矿山企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年检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监督整改。
  (二)现有和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现有和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要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和“新矿自治、老矿助治”的原则,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投资机制,对矿区地质灾害进行评估,提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治理方案,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现有和闭坑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现有矿山要做到开采与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同步进行,对矿山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对矿山“三废”进行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加强对采矿活动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及水资源枯竭、水质恶化、水土流失等问题的预防、监测,一旦造成必须及时治理。积极开展矿山生态环境调查工作。在2005年底前,制定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报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经论证后,积极筹措资金,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州政府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对境内各类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督促检查。
  已闭坑的矿山,当地政府要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矿山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组织实施。在充分利用国家对西部地区给予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资金投入的同时,多渠道筹集资金,搞好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按照“谁投资、谁治理、谁使用、谁收益”的原则,对废弃矿山采用承包、租赁、拍卖等多种方式进行利用和治理。
  (三)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加强城市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城市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在选址阶段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控制人为地质灾害的发生,避免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
  大力加强水资源环境保护,保持水资源循环系统的协调平衡。要特别加强地下水环境的监测,积极开展对因采水不当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崩塌、滑坡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工作。要大力加强水资源环境保护,保护水资源循环系统的协调。要积极组织开展地下水资源,特别是康乐县城,东乡县、永靖县北部,临夏市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评价,摸清水资源家底,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加强地质灾害的减灾防灾。2001年,全州虽未发生大的地质灾害,但地质灾害易发区和主要危险区遍布各乡镇。为减少地质灾害的损失,规划目标期内,要在全州逐步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加强汛期地质灾害的预防。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对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和主要危险区进行治理,到2010年地质灾害财产损失减少60%以上,避免发生人身伤亡。坚决制止人为因素给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禁止在临夏盆地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区的核心区、永靖县刘家峡恐龙地质公园保护区、炳灵寺丹霞地貌、黄河三峡、康乐县莲花山、和政县松鸣岩等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和文化遗址及各类禁采区内开采矿产资源。
  禁止在规划禁止开采区内开采矿产资源。严格控制在自然保护区内开采矿泉水和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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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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