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5年)

2013年12月20日 9:23 2568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2. 规划禁采区
  (1)温州市城镇规划禁采区(Jc1)
  包括温州市中心城市、瓯海区、鹿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及周围500米范围内,面积117.6948平方公里。
  (2)鹿城区仰义水库禁采区(Jc2)
  包括仰义水库库区范围,面积4.12平方公里。
  (3)泽雅风景名胜禁采区(Jc3)
  包括泽雅风景名胜区、西雁荡森林公园和泽雅水库库区范围,位于瓯海区泽雅镇、藤桥镇范围内,与总体规划中第三禁采区一致,面积约107.4平方公里。
  (4)瑶溪风景名胜禁采区(Jc4)
  包括瑶溪风景名胜区、茶山森林公园和仙岩风景名胜区,位于龙湾区瑶溪镇、瓯海区茶山镇和仙岩镇范围内,与总体规划中第八禁采区一致,面积51.61平方公里。
  (5)温州机场、龙湾区政府所在地禁采区(Jc5)
  位于温州机场、永中镇,禁采范围为区政府城市建成区及周围500米及可视范围内,面积27.9945平方公里。
  (6)其它禁采区
  各区中心城镇建成区;瓯江中已有人居住的心滩、小岛(江心公园、七都镇、灵昆镇等);瓯江堤坝保护区。
  3. 其它区域
  在规划开采区外和禁采区内的各矿泉水企业,在不影响地面沉降和环境的情况下,可继续进行开采;在市区集中设立若干处环境治理型的控制性开采点,各开采点的年开采规模控制在100万吨以内,且应在近期规划的期限内完成地质灾害隐患的消除和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
  (三)矿业结构调整
  1. 开采总量控制
  在瓯海、龙湾、鹿城三区内,由于温州—洞头跨江大桥、沿海高等级公路、围海造田以及温州新区等大型基础工程的建设,建筑石料需求量增大,预测建筑石料总量近期为900万吨/年,中远期为1050万吨/年;饰面用花岗石近期为2万立方米/年,中远期为4万立方米/年。
  2. 矿山关停并转时间
  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中“禁采区关闭、限采区限制、开采区集聚”的原则和现有建筑石料矿山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规划对现有的建筑石料矿山分期分批进行关停并转:
  第一批为禁采区内的矿山,于2002年年底前关闭,包括双屿镇凝灰岩采石场(图上119-128号,其中119-120两家于2003年6月底前关闭)、茶山花岗石采石场(图上193-196号)、瑶溪南山碎石场(图上163号)共15家。
  第二批为限采区的矿山共103家,分别于2003-2004年间实施关停并转。2003年年底前完成实施计划的矿山:临江镇凝灰岩采石场(图上3-4号)、仰义乡凝灰岩采石场(图上11-14号)、娄桥镇凝灰岩采石场(图上130-138号)、新桥春雷采石场(图上139号)、梧埏镇凝灰岩采石场(图上140-152号)等29家;2004年底前完成实施计划的矿山:郭溪镇凝灰岩采石场(图上79-92号)、白象镇凝灰岩采石场(图上153-155号)、龙湾兴华石泥砂采石场(图上164号)、龙湾镇凝灰岩采石场(图上165-176号)、龙湾区永中镇凝灰岩采石场(图上177-191号)、龙湾区永中镇花岗岩采石场(图上197-202号)、仙岩镇凝灰岩采石场(图上209-216号)、龙湾区梅头村凝灰岩采石场(图上217-223号)、龙湾区天河镇凝灰岩采石场(图上224-228号)等71家。
  第三批为开采区内的矿山,于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联合和重组,达到规模化开采、集约化经营。
  此外,集中设立的环境治理型控制性开采点,应在完成地质灾害消除和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任务并闭坑、停产。
  3. 矿业结构调整
  (1)开采区内已建矿山未达最小规模的建筑石料矿山要通过联合、重组、兼并等方式组建规模化矿山。
  (2)开采区内新建矿山要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估和开采方案设计,实现大规模、机械化生产。
  (3)矿山开采要努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实现矿产品系列化生产,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
  (4)矿泉水资源要向生产保健饮料系列产品方向发展,创建自有名牌。
  (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
  市区为温州市的政治、文化中心,在“建设现代化新温州”的战略导向下,加速实现“蓝天、碧水、绿色、清静”工程同时,对矿山生态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目前市区周围主要矿山均为露天开采的建筑石料矿,矿山开采设备简陋,采场掌子面多为陡壁,植被的自然恢复能力较差,大部分为裸露的基岩,与周围的生态环境极不协调,严重地破坏城市和公路沿线的整体自然景观。
  1. 闭坑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对104国道、330国道、金温铁路、杭台温高速公路两侧直视范围内影响自然景观的关闭矿山,要投入一定的资金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复垦还绿工作;经过治理后应达到消除负倾斜,形成台阶状坡面,进行初步的植被再造,为进一步的环境治理和生态重建奠定良好的地形和生态基础。
  2. 开采矿区生态环境治理
  (1)采矿权人应在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同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并分期缴纳治理备用金;
  (2)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施工,露采矿山由上往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在20-30米,安全边坡角不得大于75°;
  (3)矿山闭坑前应及时做好植被恢复、土地复垦、废渣处理等一系列环保措施,消除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隐患。
  3. 复垦还绿率
  在各禁采区和铁路、主要公路和旅游线路两侧直视范围的闭坑矿山复垦还绿或植被恢复率近期内达到80%,偏僻山区的露采矿山复垦还绿或植被恢复率近期为70%,中远期达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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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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