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3年12月21日 8:33 26666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四章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加强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有计划有重点地协调部署公益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促进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实现与公益性、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有机衔接、协调发展,全面提高我省国土地质研究程度,确保我省探明的主要矿产资源储量与开发加工的消耗总量保持动态平衡,实现矿业可持续发展。
  一、公益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一) 重要成矿区(带)和优势矿产的调查评价
  能源矿产勘查:蕴藏丰富、价值巨大的省辖海域油气资源,是我省得天独厚的矿产资源,是建设经济强省雄厚的物质基础。积极协助国家及有关部门推进以南海油气资源盆地(含天然气水合物)为重点的战略调查和共同勘查(探)开发进程,重点优选海南岛周边的莺歌海等油气资源盆地的接续增储扩产勘查(探),以及南沙海域油气盆地的勘查;勘查海区以大陆架为主,并创造条件逐步向资源潜力丰富的陆坡深水区推进。
  金属矿产勘查评价:开展重要矿产资源潜力评价,摸清全省矿产资源家底。开展重要优势矿产资源(金、钼、铜、铅、锌、铁、锆、钛等)的调查评价。优先安排海南岛南部同安岭、牛腊岭火山盆地钼、铜、金、多金属成矿远景区及西部金、钼、铁、铜、铅、锌重要成矿远景区带16个1∶5万图幅,以及海南岛周边近岸-30m以浅海域5个锆钛砂矿成矿远景区的1∶5万区域性矿产调查评价和预查,对工作区估算预测矿产资源潜力。
  战略性矿产调查评价:以富铁、钴、钼、铅、锌、金等矿产为重点,以重要成矿区带为主要对象,规划战略性矿产调查评价区2个,总面积3870平方千米(见附图3、附表10)。
  区内主要由中央或省级勘查基金投资,开展金多金属矿产深部找矿的前期调查评价。
  (二) 基础地质调查评价
  紧密结合我省“一省两地”发展战略和生态省建设的需要,加强生态环境地质调查和地质灾害防治。为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国防建设提供基础性和先导性地质资料。
  完成海南岛1∶25万区域地质调查编图和全省地质志的编纂。开展16个图幅的1∶5万区域地质调查。
  继续完成为农业、生态、环境、找矿等多目标服务的海南岛生态地球化学调查(包括环岛-10米水深以浅海域,面积约3.66万平方千米)。
  开展琼东沿海地区滨海锆钛砂矿和石英砂矿成矿规律研究,同安岭火山岩盆地钼、金、多金属成矿地质条件研究。
  (三) 地质勘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多目标、多学科、多技术、广服务的要求,完善1∶50万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重砂、矿产勘查与管理等数据库系统建设。加强、加快地质资料信息系统的数据处理、图文更新机制和数字化建设,以利于服务经济建设领域。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进行专项清理,推进地质资料的研究开发,依法及时向社会提供地质信息服务。
  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一) 商业性勘查的矿种与方向
  商业性勘查的矿种和主要方向为:国家政策允许及成矿地质条件有利、市场紧缺的矿种。勘查区包括经济欠发达且有较好资源潜力的勘查空白区,资源潜力好但勘查难度大的勘查空白区,资源危机矿山深部和近外围接替资源区。
  重点勘查的矿种:以我省优势和紧缺矿产为主,包括石油、天然气、铁、金、银、铜、铅、锌、钴、高铝矿物原料、新型建材矿产原料等种(类)。
  限制勘查的矿种:包括钼、石英砂等。
  禁止勘查的矿种:可耕地的砖瓦粘土、珊瑚礁灰岩等。
  (二) 商业性矿产勘查的规划布局及分区
  1、主要成矿远景区带
  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加强对重要成矿区带及重要矿种的远景调查和潜力评价,发现和评价一批有价值的矿产地。我省位处滨西太平洋成矿域、华南成矿省的海南成矿区,省辖海域划分为北部海域新生代沉积盆地与南沙海域新生代沉积盆地二大油气远景区,陆域及近岸浅海区有十一个Ⅳ级成矿远景区带,其中陆域划分六个金、银、钨、锡、多金属、饰面花岗岩石材、高岭土矿等成矿远景区,近岸-30m水深以浅海域划分五个成矿远景区(见附图1)。
  2、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分区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区域布局、矿产资源赋存条件和成矿规律,划分出重点、禁止、限制和允许四类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分区(附表10、附图3)。
  (1) 重点勘查区
  省域内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前景好的大中型危机矿山的深部和外围区域,以及资源潜力大、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及外围区域划为重点勘查区。
  重点勘查区要综合考虑、整体勘查,并根据勘查阶段性成果对勘查工作进行科学调整,立足于寻找大中型矿产地。
  全省共划分出重点勘查区17处(省辖海域油气勘查分区按国家规划)(附图3、附表10)。
  (2) 禁止勘查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地质遗迹的一、二级保护区,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重要城镇、铁路、高速公路和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设施、圩堤及其周围300-500米范围内;重点保护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军事禁区等划为禁止勘查区。
  禁止勘查区内禁止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对于通过公益性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在禁止勘查区内发现的矿产地或成矿远景区可以纳入矿产资源储备。
  全省共划分出43处禁止勘查区(见附图3、附表10)。
  (3) 限制勘查区
  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具有地方特色需要保护的矿种分布区;开发技术条件不成熟的矿区;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经营区、地质遗迹三级保护区,以及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生态功能区核心区或重点区以外区域;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划为限制勘查区。
  限制勘查区内的探矿权新设、延续或变更时,要进行专门的规划论证或规划调整;限制勘查区内没有达到规划准入条件的已设探矿权,要进行调整,并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依法注销勘查许可证。
  全省共划分出13处限制勘查区(见附图3、附表10)。
  ⑷ 允许勘查区
  为重点、禁止、限制勘查区以外,地物化遥信息显示有一定找矿前景的地区。
  三、勘查规划区块与探矿权设置、投放
  (一) 勘查规划区块
  根据成矿地质条件、找矿信息、资源特点、勘查程度、矿业权设置现状及地形地貌等因素,共划分出492个勘查规划区块(附图4、附表11)。
  (二) 探矿权设置
  原则上只能在规划确定的勘查规划区块内新设探矿权,一个勘查区块设置一个勘查主体,分割规划区块时必须进行规划合理性论证;需在未划定规划勘查区块的允许勘查区申请新设探矿权,必须先行编制勘查方案,并经专家审查通过后方可设置;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勘查项目最大登记范围内,一个探矿权可以包含多个成矿地质条件相似、连续的勘查规划区块;对布局不合理的现有探矿权,按勘查规划区块进行调整。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要求,依据规划勘查区块制定第一、第二类矿产的分年度探矿权设置方案,明确出让探矿权的数量。
  (三) 探矿权投放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通知》精神,针对我省具体情况,探矿权投放分为以申请在先方式行政审批和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两类。
  探矿权投放计划:按照勘查工作适度超前、资源保障逐年提高与合理调控总量相结合的基本思路,根据战略性矿产勘查及其他地质工作阶段性成果,新设的探矿权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
  找矿潜力大的重要成矿区带、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的重要矿种优先投放探矿权;探矿权投放时序和数量应在不突破规划调控指标的前提下,分年度安排;中央和省级勘查基金项目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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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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