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3年12月25日 9:37 2501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六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重点治理露采矿山地质环境,最大限度地减轻矿业活动对地质环境造成的破坏和污染,防止矿山次生地质灾害。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控制指标
  规划期内,全面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分类管理机制,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进程。调动多渠道资金投入历史遗留矿山(闭坑、无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到2010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和开采破坏土地复垦率分别达到35%以上。2015年,分别达到40%以上。新(扩)建、生产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矿山地质环境得到全面治理,开采破坏土地得到全面复垦。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重点区域
  按照“区内相似、区间相异”的原则,共划定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24个,重点治理区27个,一般治理区21个(附图7)。
  (一)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主要指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容易引发一系列矿山环境问题,严重危害人居环境、生态功能、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区域。
  (二)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主要指历史时期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生态功能、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影响的地区,包括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和较严重区域内的主要矿山。
  (三)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主要指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较大破坏,矿山环境问题对生态功能、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的区域,但破坏程度、影响程度不如重点治理区的区域。
  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
  按照全面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优先考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点区域,确定规划期内重点恢复治理工程46项(附表18、19),主要包括:
  1.大型露采矿山的环境治理工程,南平市后谷石灰石矿等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2.煤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武夷山煤矿下梅井田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和永安丰海煤矿矿井水处理工程改造、矸石山综合治理、利用工程等。
  3.金属矿山采空区和边坡稳定性治理,安溪潘洛铁矿潘田采空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和中甲铁矿边坡稳定性整治工程等。
  4.已闭坑矿山的环境治理,主要为露采非金属矿山,规划期内每年重点治理6~8个矿山。
  四、积极推进矿山土地复垦
  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破坏土地面积、降低破坏程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努力实现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坚持“谁破坏、谁复垦”,依法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建立并推进矿区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
  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逐步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谁投资,谁受益”的土地复垦多元化投融资渠道,鼓励各方力量开展矿区土地复垦,确保土地复垦不欠新账,快还旧账。优先复垦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被破坏废弃的土地,建立土地复垦示范区,加强土地复垦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新建、在建矿山开采造成破坏的土地全面得到复垦利用;责任人灭失的矿山废弃地利用程度不断提高,到2010年,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复垦率达到35%以上, 2015年达到40%以上。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
  (一)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
  1.严格矿山企业准入条件,矿山开发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等,按要求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并按规定报经同级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新建矿山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依法审批备案。
  3.严格“三同时”制度。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所确定的防治工程,必须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二)已建矿山和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按照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已建矿山和闭坑矿山实行分类管理。对正在建设和生产的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完善和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确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范围和土地复垦指标,由采矿权人负责保护和治理。对已关闭(含停采和闭坑)的矿山,探索建立政府、社会等多渠道矿山环保资金投入机制,按照治理责任,负责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
  1.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
  对矿业活动进行全过程监控,加强监督检查,防止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依法督促采矿权人对矿山开发活动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预防和恢复治理。对矿山开发活动中遗留的坑、井、巷等工程进行封闭和填实,对勘查开采等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及含水层、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进行防治。
  2.严格控制矿业“三废”的排放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三废”排放,提高废水重复利用率和污水处理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取缔土法黄金采选冶企业。充分利用废渣回填井下采空区,综合利用煤矸石及尾矿,实现尾矿资源化,减少尾矿排放。
  3.加强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
  矿山企业要尽量避免或减少在矿山开采、运输、冶炼过程中,出现由于采空区塌陷或地面沉降、尾矿堆积或处理不当等对耕地的污染、占用和破坏,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4.强化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
  采矿权人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采矿权人按经审核认可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经验收合格后,返还保证金,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已闭坑矿山,当地人民政府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5.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的监测预报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防治预警信息系统,探索建立土地复垦监管和监测制度,及时掌握矿山地质环境的动态变化,适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得到基本控制和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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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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