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3年12月26日 9:38 15468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四、开展国家级绿色矿山建设试点示范
  (九)试点工作坚持政府指导支持、协会支撑、矿山主体的原则。以大中型矿山企业为主体,兼顾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及小型矿山企业,按照矿山企业自愿、协会推荐组织、试点矿山制定规划和开展建设,通过评估考核、达标公布的步骤进行,探索绿色矿山建设的有效途径。
  (十)中国矿业联合会要切实做好组织和有关业务支撑工作。加快研究完善绿色矿山建设具体标准和办法,会同有关行业协会组织做好国家级试点矿山的推荐和评估工作,加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沟通配合,积极搭建绿色矿山建设交流与合作平台,为试点矿山提供经验交流和技术咨询等服务,切实承担起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业务支撑工作。
  (十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绿色矿山建设试点示范的指导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和矿业发展特点,通过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指导,落实鼓励和支持政策,引导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发展模式建设和经营矿山,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通过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加强监督,促进试点矿山达到建设要求,努力使企业的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协调一致。
  (十二)试点矿山要按照规划积极开展建设工作。具备条件的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基本要求编制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具体内容和发展模式,有效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各项工作,力争尽快达到绿色矿山条件和标准,主动地为保护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维护群众利益做出贡献。
  五、稳步推进全国绿色矿山建设
  (十三)加强试点经验总结和推广。全面总结推广不同类型绿色矿山建设的经验与模式,逐步完善分地域、分规模、分类型的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相关管理办法,研究探索有利于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为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奠定基础。通过试点示范企业树立先进样板,发挥试点示范作用,带动更多矿山企业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活动,积极履行绿色矿山建设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促进绿色矿业的全面发展。
  (十四)依据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条件严格矿山准入管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的要求贯彻于矿产资源管理的始终,用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各项活动,加强对新建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方案的审查,严禁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确保新建矿山实现合理开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社区和谐。全面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制度和准入条件,优化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和矿业结构,逐步构建集约、高效、协调的矿山开发格局。
  (十五)加强对生产矿山监督管理。用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各项活动,督促矿山企业自觉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断改进开发利用方式,提高开发利用水平,促进节能减排,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实现合理开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和社区和谐,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六、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十六)加大财政专项资金的支持力度。加大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等财政专项资金向绿色矿山企业的倾斜和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开展做好资源合理利用、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不断提高发展水平。
  (十七)研究制定有利于绿色矿山建设的资源配置制度。在资源配置和矿业用地等方面向达到绿色矿山条件的企业实行政策倾斜,依法优先配置资源和提供用地,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积极为繁荣地方经济做出贡献,建设和谐矿区。
  (十八)逐步完善税费等经济政策。全面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矿山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已有相关优惠政策,通过资源税费改革和税费减免,形成矿山企业资源消耗的自我约束机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等税费减免制度,逐步形成与法律制度相衔接,向绿色矿山企业倾斜的经济政策体系。
  (十九)加强技术政策引导。鼓励矿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和技术攻关,研究制定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通过技术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逐步淘汰落后产能,提高资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水平,满足绿色矿山建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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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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