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3年12月26日 15:47 34209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第六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要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必须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和“事前预防、事中治理、事后恢复”的原则,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准入管理,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减少到最低程度。新建(扩建)矿山、生产矿山、闭坑矿山要根据不同阶段的要求,作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一)新建(扩建)矿山
  1、新建(扩建)矿山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申请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要提交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等。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对于采矿活动造成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或难以恢复治理的采矿权申请,一律不批准。
  2、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前,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书,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义务和责任,依法足额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和土地复垦费用按有关规定列入生产成本。严格执行矿山建设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环保设施未经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产。对于同时设立选矿厂的矿山必须有尾矿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
  (二)生产矿山
  1、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等要求,从事采掘活动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制定相关计划和措施,加强矿山开采和选矿过程中的废污水处理、尾矿渣长期堆放的环境治理,努力实现同步恢复治理。
  2、采矿权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切实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破坏土地面积、降低破坏程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努力实现边开采、边保护、边复垦。
  (三)闭坑矿山
  1、闭坑矿山要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计划。露天开采矿山闭坑前,要提交包括土地复垦实施情况报告、生态修复及次生地质灾害治理等内容的闭坑报告。井工开采矿山闭坑前要提交包括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及恢复治理等内容的闭坑报告。
  2、矿山闭坑、关停前,要严格按计划和规定的时间,做好土地复垦、生态修复、尾矿库保护、废渣堆填、废水处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达到验收标准才能闭坑。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任务或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追缴采矿权人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土地复垦费,由负责采矿登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
  二、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根据矿山开发对人居环境、工农牧业生产、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结合对全省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地质环境发展变化趋势的分析,划分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高、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的区域;解放前和计划经济时期建设的国有大中型老矿山、闭坑矿山或无法界定责任人,环境问题严重的矿山分布区域;矿产开发造成的环境问题对当地人民生命及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区域等。共规划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26片,总面积12.91万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17.99%。
  在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以历史遗留以及矿权灭失造成的无主矿山为重点,以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工程为载体,争取积极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工作。以治理者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金以多种形式参加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三、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工程
  (一)重点治理工程的原则
  坚持使三江源地区、城镇区、重要交通干线直观可视范围内、著名风景区、旅游区的生态环境破坏初步得到恢复治理的原则;坚持优先安排对人居安全、工农牧业生产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危害重、治理效益显著的老矿山治理的原则;坚持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原则。
  专栏16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西宁市区历史遗留矿山泥石流滑坡危岩重点治理区、东部农业区历史遗留采矿场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门源大通河源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祁连黑河源区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青海湖流域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同德地区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格尔木市察尔汗盐湖矿山尾矿重点治理区、格尔木市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天峻木里煤矿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茫崖石棉矿废矿(石)渣重点治理区、海西鱼卡煤矿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锡铁山铅锌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同仁地区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玛沁野马滩-军牧场煤矿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班玛大渡河源区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玛多黄河源区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称多长江黄河源区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治多长江源区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曲麻莱长江黄河源区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玉树州结古镇历史遗留采石场泥石流重点治理区、海西州德令哈市历史遗留采石场泥石流重点治理区、杂多县萨呼腾镇历史遗留采石场泥石流重点治理区、泽库泽曲河砂金采区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循化县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乌兰地区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都兰地区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
  (二)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工程
  共安排全省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工程129项,治理总面积366.10平方公里,占全省矿山占用、破坏总面积的28.70%,土地复垦总面积156.02平方公里,占全省矿山占用、破坏农用地总面积的29.99%。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和轻重缓急、分阶段实施的思路,分2008~2010年和2011~2015年两个阶段完成。
  1、2008~2010年
  优先安排对人居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危害重、治理后效果显著的老矿山。主要以历史遗留和矿权灭失造成的无主煤矿、闭坑砂金矿及城市规划区、生态脆弱区和主要交通干线两侧闭坑矿山为主进行治理。主要有海北地区的砂金和煤矿、海西地区的砂金、多金属和煤矿、青南地区的砂金矿、西宁和海东地区的砖瓦粘土矿等矿山。规划治理工程70处,恢复治理面积230.65平方公里,土地复垦面积89.94平方公里。
  专栏17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工程
  1、西宁-海东地区:共安排22个砖瓦粘土、砂石、建材非金属、放射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2、祁连-门源地区:共安排20个煤矿、砂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3、刚察-海晏地区:共安排7个煤矿、砂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4、兴海-同德地区:共安排5个铅锌、岩金、钨、汞、砂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5、海西州:共安排12个盐湖、煤矿、铅锌、砂金、砂石、放射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6、黄南州:共安排6个砂石、岩金、砂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7、果洛州:共安排7个砂金、煤矿、石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8、玉树州:共安排50个砂金、煤矿、石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
  2、2011~2015年
  安排治理后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矿山,治理矿山以生态脆弱区闭坑砂金矿为主,其次为放射性矿、煤矿等。主要有青南和祁连山地区的砂金矿、东部地区的砖瓦粘土矿、黄南和海南地区的多金属、放射性矿等矿山。规划治理工程59处,治理面积135.45平方公里,土地复垦面积66.08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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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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