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2013年12月26日 15:47 34212次浏览 来源:   分类: 政策法规


  三、经济保障措施
  1、组织实施矿产资源保障和保护工程。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财政资金,加强跨地区、多部门的协调合作,拓宽融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开辟多元化投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组织实施关系全局、带动作用强的重大工程,完成规划制定的目标任务。通过重大工程的实施,使矿产资源勘查取得重大突破,保障矿产资源的有效供给,促进矿产资源的科学、合理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水平和效率,努力形成绿色矿山格局。
  2、建立多渠道投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良性循环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努力筹措省级地质勘查资金,完成规划部署的公益性地质工作。鼓励、引导各类社会资金特别是综合实力强、技术条件优越的大中型企业集团投资矿产资源勘查,确立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
  3、逐步建立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经济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将矿山储量消耗情况作为考核矿山企业合理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建立、完善以政府财政为引导、矿山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多元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科技投资体系。积极扶持和引导矿山企业,开展资源采选回收利用工艺的技术研发、技术引进与推广、设备升级改造。支持矿业领域循环经济发展项目的建设用地和银行信贷,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和水平的提高。
  4、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依据《规划》,科学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照分类分级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矿业权审批制度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大力推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范协议出让方式。在资源配置中,要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延长矿产品产业链等因素,使矿产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加强矿业权转让二级市场管理,规范矿业权转让的程序、方式和行为,逐步建立矿业权转让的有形市场。实行矿业权市场信息公开查询和定期发布制度。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机制,合理调整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分配比例关系,带动资源开发地区的发展,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良性循环。
  5、建立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由企业在地方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保证金帐户,保证金专项用于因开采矿产资源引发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对逾期没有按要求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矿山,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使用该矿山缴存的保证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四、技术保障措施
  1、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管理人才培养。制定优惠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从政策、经济、环境等方面激励和调动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选拨一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到重要工作岗位上,参与、主持重大矿产勘查、开发及科学研究项目,造就一批专业基础扎实、能够领导技术团队、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技术带头人。
  2、加强规划基础建设和技术队伍建设。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形势分析,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基础研究工作,为规划实施提供科学依据。配置规划编制、实施管理专门人员,保证规划编制、实施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开展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管理相关培训,培育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规划专业人才队伍,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满足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需要。
  3、加强科技进步与创新。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开展新一轮地质勘查和科学研究工作,努力实现找矿重大突破。引导矿山企业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采、选矿方法、技术和设备。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开展低品位、多组分、难选冶矿产的开发利用研究以及尾矿、废石及废水的回收利用研究。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效率。
  五、社会保障措施
  1、加强规划宣传,扩大公众参与。充分利用新闻、报刊、广播、网络等媒体,对规划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矿产资源规划的认识,从而提高依法勘查、依法采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2、改进规划工作方式,推进科学民主决策。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部门联系协调机制和公众参与机制,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公平和公正性。加强规划协调、咨询和论证,实行规划审批专家论证制度。探索、建立公众参与规划编制、实施制度以及规划公告、对外查询、举报制度,逐步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赋予公众知晓、参与、监督规划的权力,并贯彻于规划的全过程,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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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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